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郑州市2025年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2025年4月7日
郑州市2025年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我市设施种植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应急保供能力,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的通知》(郑政办〔202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二条 主要扶持新建(含原址翻建)及改造升级的日光温室及塑料大棚、新建植物工厂,主要包括:
(一)新建日光温室及大棚
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的新建,包括覆盖材料、加温保温系统、遮阳系统、电动卷帘、电动通风、水肥管控等配套设备投入,发展大跨度、宜机化、高效节能的设施。日光温室的新建含原址翻建部分。
(二)改造升级日光温室
使用时间原则上达到10年及以上的日光温室的改造升级。重点支持主体修缮加固、钢骨架更新改造,
(三)新建植物工厂
植物工厂是指设施内高精度环境控制实现作物周年生产的高效农业模式,包括生产设施、多层种植架、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光照自动管理系统、水肥自动管理系统、辅助设施等。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三条 扶持对象
在郑州市区域范围内,从事设施蔬菜(含西甜瓜、草莓)和食用菌生产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蔬菜相对集中的村组所在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生产经验和技术水平,经营状况良好。
(二)新建设施避让基本农田和2019年以来的高标准农田建成区,且须符合当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要求。
(三)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要求(见附件1),承诺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不得申报的:
1.已立项或在建的中央、省级设施农业类项目的,不得申报此项目;
2.同一主体同一园区多头申报设施补贴项目的;
3.申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现场或虚假实物等虚假申报的。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市级补贴资金依据“先建后补”的原则,按照建设面积进行补贴,标准如下:
(一)新建日光温室及大棚
砖墙日光温室每亩补贴4万元(温室内净面积)、土墙钢骨架日光温室每亩补贴4万元(温室内净面积)、型钢骨架塑料大棚每亩补贴2万元(大跨度外保温大棚每亩补贴3万元)、钢骨架塑料大棚每亩补贴1-1.5万元(双拱每亩1.5万元,单拱每亩1万元)。
(二)改造升级日光温室
日光温室提升改造每亩补贴1-1.5万元(温室内净面积)。
(三)新建植物工厂
新建植物工厂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的标准,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注:详见附件1。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附件2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提交相关材料,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项目申报的标准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 项目评审。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规范”的原则,对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推荐项目。
第八条 项目公示及报备。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3),在县级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同时上报推荐项目汇总表、公示复印件(一式两份)以及申报单位资料。项目报备要在4月30日前完成。
第九条 资金分配。综合历年蔬菜生产体量、设施农业存量、项目申报情况、2025年度市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等因素,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模式将年度建设任务和市级资金下达相关区县(市)。
第十条 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联合行文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先建后补”的要求,项目验收完成后,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要求拨付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补贴,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各区县(市)要在10月底之前完成项目验收,未完成验收不再补贴。11月底之前将资金拨付到主体,逾期未拨付完毕的,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调整退出。各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指导和跟踪,因任何原因造成项目进度滞后或放弃建设的,在2025年已报备项目中按照技术评估结果排序替补。原则上不调整未报备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调整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调整需在7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管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资金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并建立电子档案,确保项目资料完整可查。
第六章 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工作,成立以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专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好宣传发动,项目遴选。引导设施农业向荒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发展。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使用。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联合开展项目抽查、建设调度、资金支付进度跟踪。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成后的跟踪和指导,确保项目尽快发挥效益。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影响次年资金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有条件的区县(市)财政可列支专项资金,比照此办法,推动设施农业更新提升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