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各区县(市)医保分局、卫健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一个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审批周期内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肿瘤患者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未达到起付标准的门诊费用累计计入起付标准。
(二)治疗周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一个审批周期不超过12个月,变更治疗方案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应重新申请,并按新的审批周期计算。
(三)统筹支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计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规定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师职干部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等支付规定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师职干部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
二、就医管理
(一)肿瘤患者申请开展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应参照《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的通知》(郑医保办〔2021〕38号)规定,在申请放化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并填写《河南省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治疗申请表》,由申请放化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特病网报系统上传病历资料和申请表(申请放化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其他统筹地区医疗机构的,肿瘤患者应在本统筹区选择一家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并上传病历资料和申请表),经两名专家鉴定通过后,方可在申请放化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应待遇。
(二)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待遇资格认定通过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异地就医免备案情形除外),方可在异地进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并实行直接结算,执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待遇标准。确因特殊情况未能直接结算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肿瘤患者自费结算后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手工(零星)报销。
(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手工(零星)报销,按照《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与按病种付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6个对应关系的通知》(郑医保办〔2021〕99号)、《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标准的通知》(郑医保办〔2022〕2号)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