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学教学培训基地: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教学培训基地管理,现将《郑州市医学教学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15日
郑州市医学教学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学教学培训基地建设,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三条 优化住培管理模式,创新实施“四个统一”。统一组织住培第一课、统一制定培养方案、统一开展理论公共科目线上学习、统一开展全省年度理论考核。培训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是确保培训质量的关键。各培训基地根据培训内容与标准,由住培职能管理部门会同专业基地制定科学合理的轮转方案,体现岗位胜任、分层递进的培训理念。各专业基地应根据轮转方案要求制定轮转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为确保培训效果,各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考核管理规定,内容包括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内容与要求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内容并规范落实,同时探索开展形成性评价。各专业基地要发挥主体作用,根据培训基地考核管理规定,做好学员日常管理、过程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基地应制定出科考核实施细则,且规范落实。出科考核应体现专业特点和岗位胜任、分层递进的培训理念,并落实出科考核由专业基地教学小组审核和组长签字。
第六条 培训基地应会同专业基地规范组织年度考核,体现岗位胜任、分层递进的培训理念。
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学员表达诉求的有效渠道和沟通反馈机制,加强舆情监测预警,有针对群体事件以及舆情等的应急处理预案,有关心关爱工作方案,能及时掌握学员的意见建议及相关情况,相关记录完整,且能有效反馈和解决具体问题。
第八条 培训基地要关心学员的身心健康,充分保障学员的正常休息时间,不得无故占用或缩短,不得安排学员从事与临床无关的工作;应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帮助学员建立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念,增强自我调节能力。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对学员综合评价机制,科学设置指标,能反映学员实际表现,且进行有效分析和结果的正确运用。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考勤管理是保障基地培训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所有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基地的考勤规定,按时进行临床轮转,按要求参加各项培训活动。培训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考勤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学员因故不能按时进行临床轮转或参加培训活动时,需提前向培训基地请假。请假需经轮转科室、专业基地或培训基地职能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按照培训基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迟到、早退及缺勤次数达到一定标准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延长培训期限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参加结业考核的资格。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将学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考勤记录应纳入学员的培训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重要参考。
第四章 临床实践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有明确制度保障学员临床实践,包括执业注册、医疗权限、管理床位和值班等,使其享受同等的教学资源和实践机会。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协助学员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办理执业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学员开通电子病历系统账号,并赋予其与培训阶段相适应的参与临床实践工作的权限。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保障学员在轮转培训中,管理床位数和门诊接诊数达到规定标准。轮转科室应安排学员承担与其培训阶段相适应的临床医疗责任及值班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对所有类型学员一视同仁,享受同等教学资源和实践机会。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以提供住宿或适当住宿补贴等方式,保障学员生活。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积极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在医院官网对“两个同等对待”政策进行宣传。对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住院医师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积极开展评优树先活动,对于在培训过程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住培学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提高培训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条 对于在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学习态度不端正或成绩不合格的学员,培训基地应给予相应的惩罚。惩罚措施可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延长培训期限、取消培训资格等,具体应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进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奖惩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学员的奖惩情况,并将其作为培训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师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选配师资队伍,充分发挥带教师资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教学基地应建立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持续发展潜力的师资队伍,师资遴选标准及同时带教学员数量需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教学基地应严格筛选带教师资,选择经医院聘任主治医师资格满三年及以上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教学意识和带教能力的医师成为带教。注重选配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骨干为带教师资。积极探索师资分层、分类建设和培训模式,要将师资分为骨干师资和普通师资,骨干师资比例不小于师资总人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加强师资培训,院级培训每年参培率应达到100%。通过“走出去学,请进来教,院内培训,院外深造”等多种方式,建立起多样化的带教师资培训机制。要开展师资评价,带教师资考核评价每年不少于1次,建立360度评价体系,实行涵盖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学意识、带教态度、带教方法、教学、医疗等多维度的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师资年度综合测评,对师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带教质量,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形成积极向上、优胜劣汰的动态激励机制。健全师资遴选、培训、聘任、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落实动态管理。教学基地要建立教学实践活动绩效考核制度,绩效占比不低于考核总分的8%。全科医务人员收入应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各专业基地或轮转科室二次分配中将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教学秘书的教学管理活动和指导医师带教活动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教学工作与技术职务晋升挂钩,教学工作在职称晋升考核占考核总分不低于10%,教学工作突出的师资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考核占比;或将临床教学工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卫健委负责本辖区教学基地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实施对培训工作全面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突出党建核心作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各基地每年组织开展1-2次党委书记讲党课,积极开展思政教育、学员心理辅导教育和学雷锋、义务植树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门考核机制,实行校长制和班主任制,校长由医院行政一把手担任,班主任由医院科教科长担任。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地教学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培训基地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医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文件精神, 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培训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组建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 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做好本基地招收、日常培训管理、师资管理、过程考核等工作。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关键要素监测与 分析应用,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师资带教能力和管理人员水 平。
(七) 落实培训对象有关待遇,配足住培所需的经费、设 施、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
(八)负责牵头实施年度考核,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结 业考核。
(九)建立对专业基地和协同、联合培训单位的全方位多维 度的院级督导评估与反馈机制和对住院医师有效的沟通机制。
(十)严格培训标准、培训考核,加强医疗安全教育、监督 和培训指导,创新培训方法,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十一)完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基地设置本专业基地主任、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教学小组,轮转科室设置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临床带教小组,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并有效发挥作用。专业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实行科主任负责制,配 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 计划,做好培训全过程管理和培训考核相关工作,并配合做好其 他专业培训对象的指导带教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专业基地住培管理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四)负责本专业基地住培师资遴选、师资培训、考核及动 态管理。
(五)指导轮转科室组织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
(六)负责建立本专业基地培训对象管理档案,整理汇总上 报相关数据。
(七)完成培训基地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学管理人员
专业基地教学管理人员包括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等,专业基地负责人和教学主任除应具备指导医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和教学研究能力;专业基地负责人和教学主任应各司其职,原则上不得兼任。
(一)专业基地负责人是专业基地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加强对教学与培训人员的组织管理,整体把控培训质量,对本专业基地(含协同单位)的培训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二)教学主任是专业基地的主要管理者和实施者。负责本专业住院医师的轮转计划制订;负责本专业培训的全过程管理;定期检查评价住院医师的培训质量和指导医师的带教质量,不断提升本专业基地(含协同单位)指导医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教学研究与改革。
(三)教学秘书是专业基地管理的执行者,可分为专业基地教学秘书、轮转科室教学秘书。协助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开展培训与教学工作。执行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布置的各项培训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医师积极落实带教任务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培训基地建议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在全省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四梯队的基地;
(二)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结业考核理论通过率全省排名后30%位次的基地;
(三)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40%以上专业基地全省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三、第四梯队的基地;
(四)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40%以上的专业基地在培住院医师总人数达不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各专业基地细则规定最低要求的;
(五)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40%以上的专业基地招收完成率全省排名后30%位次的基地;
(六)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执业(助理)医师首考通过率全省排名后30%位次的基地;
(七)在国家级或省级评估中被黄牌警告或受到通报的基地,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八)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基地。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的培训基地建议予以停招一年
(一)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在全省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三、第四梯队的基地;
(二)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结业考核理论通过率全省排名后45%位次的基地;
(三)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30%以上专业基地全省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三、第四梯队的基地;
(四)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30%以上的专业基地在培住院医师总人数达不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各专业基地细则规定最低要求的;
(五)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30%以上的专业基地招收完成率全省排名后45%位次的基地;
(六)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执业(助理)医师首考通过率全省排名后45%位次的基地;
(七)没有落实以下师资激励措施:教学工作与技术职务晋升挂钩,教学工作在职称晋升考核占考核总分不低于10%,教学工作突出的师资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考核占比;或将临床教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基地建议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在全省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四梯队的专业基地;
(二)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结业考核理论首考通过率全省排名后30%位次的专业基地;
(三)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在培住院医师总人数达不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各专业基地细则规定最低要求的专业基地;
(四)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招收完成率全省排名后30%位次的专业基地;
(五)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执业(助理)医师首考通过率全省排名后30%位次的专业基地;
(六)在国家级或省级评估中被黄牌警告或受到通报的专业基地,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复评后仍不合格的基地。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基地建议予以停招一年
(一)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在全省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三、第四梯队的专业基地;
(二)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结业考核理论通过率全省排名后45%位次的基地;
(三)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招收完成率全省排名后45%位次的基地;
(四)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执业(助理)医师首考通过率全省排名后45%位次的基地。
上述时间自2024年至2030年(含2024年)。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始终把安全放在培训工作的第一位,严格落实医疗、教学、实训等各项规定,妥善安排学员食宿,加强住宿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避免各类事故和不良事件的发生。医院安保或后勤等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学员宿舍、实训中心、教室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住培职能管理部门做好学员安全管理,并做好学员思想稳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培训基地要强化对学员住所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住所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特别要对学员宿舍、食堂、实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水、电、汽、暖等设施和饮食卫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具备条件的培训基地安排学员在院内集中住宿,暂时不具备集中住宿条件的基地,由基地安排正式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基地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消防知识讲座和消防安全演练,并为每个学员配备一个消防面具。
第三十六条 学员在宿舍内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整洁和安静,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得私拉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许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易燃物品。严禁将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宿舍内做到人走灯关、断电、关窗、锁门。对于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员,培训基地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基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郑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