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各房产测绘相关机构:
为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测绘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2月26日
郑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规范我市房产测绘管理工作,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是指对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电子数据库及信息安全,以及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的管理。全市应建立统一的房产测绘管理系统及其电子数据信息库,实现房产测绘管理规范化。
第四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人民立场,不得偏袒建设单位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环节中的合法权益。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管理部门。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受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作为市内五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各开发区、县(市)的房产测绘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二章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第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办事流程包括申报、审核、办结。
建设单位或房产测绘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报,落实主体责任。
房产测绘单位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由本单位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及各开发区、县(市)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对用于房屋交易及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测绘成果实施备案管理,重点审查测绘单位资质、成果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备案通过后,测绘成果上传至电子数据信息库,并通过政务短信向申请人发送备案结果通知。
第七条 申报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房产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载入电子数据信息库;
(三)房产测绘数据及格式满足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需要;
(四)房产测绘成果面积测算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河南省《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DB41/T2445-2023)及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制定的房产测绘相关细则,房产测绘成果中记载的共有建筑面积认定、分类正确;
(五)房产分幅图用地红线(界址点)、楼栋轮廓角点与相关基础地理信息资料一致,在房产测绘管理系统中的定位准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已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到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和各开发区、县(市)的房产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测绘成果,并记入电子数据信息库和信用信息档案:
(一)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无效的,或经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错误的;
(三)房产测绘成果错误,在限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电子数据信息库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信息库依托郑州市智慧房产系统建立和维护,由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定期检查数据质量状况,通报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电子数据信息库是全市房产测绘数据管理的统一平台,为房产测绘管理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全市房产测绘成果电子化后上传至系统平台,由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和各开发区、县(市、区)房产测绘管理部门依权限使用,依托系统平台实行线上备案。
第十三条 电子数据信息库应符合国家电子档案管理及保密等法律法规要求,数据标准应符合测绘管理技术要求,数据信息采集、上传、推送须规范,确保时空数据准确。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信息包含:
(一)房产测绘成果;
(二)测绘成果备案申报材料信息;
(三)房产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四)房产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章 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归集在本市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房产测绘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房产测绘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具体工作由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和各开发区、县(市)的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在履行房产测绘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房产测绘活动中守法履约状况的公共信用信息。该信息应严格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进行归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包括测绘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测绘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以及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实名登记情况等;
(二)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指因测绘成果质量优良、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测绘服务等,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奖励、表彰等正面记录;
(三)行政管理信息(失信类):指因违反测绘、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被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四)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指因房产测绘活动引发的纠纷,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构成违约、侵权或犯罪,以及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五)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指测绘成果经法定程序(如鉴定、行政复议、诉讼)被认定为不合格,或存在其他违反测绘、房地产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归集:
(一)单位申报: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市房产测绘电子数据信息库如实填报本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等内容,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未及时更新不影响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归集信用信息。
(二)政府部门归集: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和各开发区、县(市)的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在测绘成果备案、投诉处理等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机制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获取的依法公开的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司法裁判等信息,经核实后纳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信息主体认为房产测绘信用信息档案中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相关信息已发生变更的,可以向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和各开发区、县(市)的房产测绘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和各开发区、县(市)的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补充或更新,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单位存在重大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违规开展业务的,依法依规暂停其测绘成果的备案,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房产测绘管理部门、房产测绘单位及其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