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5年7月15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工作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开展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合法性初审,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程序履行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在合法性初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未经合法性初审或者初审未通过的,不得报请决策承办单位办公会议讨论。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策草案前,应当按规定报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报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情况;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其具体规定;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说明,提供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提交说明;
(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供决策承办单位及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六)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提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以及意见复函;
(七)合法性初审意见;
(八)集体讨论决定材料;
(九)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未按时补送或者补送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重新提交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调查研究;
(三)实地考察、座谈会、论证会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形成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建议补充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交合法性审查;
(四)决策事项超越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形成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建议不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或者调整;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送审《XXXX》的函(参考格式)
2.关于《XXXX》的合法性初审意见(参考格式)
附件1
XX函字﹝XXXX﹞XX号
关于送审《XXXXX》的函
(参考格式)
市司法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202x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安排,我局(委、办)起草了《XXXX》(送审稿),现报请贵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附件:1.决策草案(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等材料;
4.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
5.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相关材料;
6.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7.合法性初审意见;
8.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意见;
9.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材料;
10.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xxxx》合法性初审意见
(参考格式)
《XXXX》为XX局承办的202X年度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合法性审查,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二、审查事项
(一)权限审查:
(二)程序审查:
(三)内容审查:
三、审查结论
经审查,《XXXXX》制定主体适格,符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了XX等规定程序,符合XX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规定。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日期: 日期: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