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17/2026-00016
  • 郑州市司法局
  • 政策,其他文件
  • 2026-08-19
  • 2026-08-25
  • 意见
  • 郑司文〔2026〕6号
  •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凝聚打击合力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 ,凝聚打击合力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 》 ( 国务院令第 730 号 ) 等有关规定 ,立足工作实际, 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

一、强化核心衔接工作机制

( 一 ) 线索双向移送与快速处置机制

农业农村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 ,在日常巡查、 监督抽检 、投诉举报 、专项整治中 ,发现存在农业农村领域违法 行为 ,如非法 生产禁限用农药 、无证生产农药 、违规添加隐性禁 限用成分;非法销售禁用农药 、网络平台违规售 卖禁限用农药 ; 在蔬菜 、瓜果等鲜食农产品上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等情形, 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 ,及时开展初步核查工作 。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办 涉及农业农村领域 违法案件过程 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 、情节 、造成的后果 ,根据法律 、 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 ,涉嫌构成犯罪 ,依法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 ,应当依照本意见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应当移送的涉 嫌犯罪案件 ,立即指定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 责,核实情况后 , 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 面报告 。行政执法 机关主要负责人应 当自接到报告之日 起 3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 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 ,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同 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 ,应 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 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 过程中 ,应 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 违法 行为有关的证据。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 材料 ,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 级人民检察院:

1.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 。载明移送机关名 称、违法行为 涉 嫌犯罪罪名 、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 等 。案件移送书应 当 附移送 材料清单 ,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载明案件来源 ,查获情况 ,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涉嫌犯罪的 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处理 建议等;

3.涉案物品 清单 。载明涉案物品 的名称、数量 、特征 、存放 地等事项 ,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表明涉案物 品来源的相关材 来斗;

4.对需要检验检测的 ,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及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 ;

5.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 、认定意见等其他有关 涉嫌犯罪的材 料。有鉴定意见的 ,应附鉴定意见。

对有关违法行为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还应 当附行政处 罚决定书和相关执行情况 。

公安机关接 收移送案件应 当 出具回执;认为 材料不全的 ,应 当在接收案件 24 小时内书 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3 日内补正 ,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接收案件 。确 因客观条件无法补正的 ,行政 执法机关应 当 出具书面说明。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 、不予立案 、撤销案件决定 的,应 当 自作 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 销案件决定的 ,应 当说明理由, 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 、人民 法院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的案件 ,应当依法开展后续行政处理 ;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法作出处罚 。未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原则上待司法程序终结后再决定 是否予 以行 政处罚 。移送前已 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 已经处以罚款的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罚金 。

行政执法机关 对公安机关不 予立案 、撤销 案件决定有异议 的, 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 。

( 二 ) 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与联勤联动机制

对涉案货值 5 万元以上、违法行为 跨 3 个以上县 ( 市、 区 )、 非法生产 “黑窝点” 、群众举报线索集中 、可能存在销 毁证据 、涉 案人员逃匿风险的重大、疑难 、复杂农业农村领域案件 ,行政执 法机关在调查阶段可商请公 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协助 指导开展现场勘查 、证据固定 、涉案物品查封扣押 、抽样送检等 工作 ,统一取证方向和证据采信标准 , 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

对保管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涉案物 品,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 , 可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 后 ,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要使用已 移送证据材料的 ,公安机关应 当予以协 助。

( 三 ) 常态化案件会商研判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建立重 大复杂疑难案件会商机制 ,对重大 、敏感 、疑难 、复杂的 涉嫌农 药犯罪案件开展会商研究 。会商重点包括禁限用农药认 定、伪劣 产品鉴定、非法添加行为定性、货值金额核算及追诉标准适用等 事项 ,可酌情邀请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共同参与 。

各单位可就立案追诉标准 、证据固定保全、专业技术认定等 开展书 面咨询 ,书 面咨询的受咨询单位应 当 7 日内书面 予以回复 。

二、压实各成员单位职责

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农村领域生产 、经营 、使用环节日 常 监督巡查,组织开展农药质量抽检 、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 ;出具 涉案农药产品性质认定、 伪劣产品认定 、技术研判意见 ;落实案件移送、材料组卷、涉案物品处置 、检验检测绿色通道, 对农药 领域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实行优先受理  、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并承担相应费用 ;做好禁限用农药政策宣传 、 科学用 药指导;配合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展调查 取证、技术咨询等工作  ;对办案机关退回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 理。

公安局 :公安机关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 送的 涉嫌农药 犯罪案 件,应 当 自接收案件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 立案的决定; 案件较为 复杂的 ,应 当在 10 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 大、疑难 、复 杂或者跨区域性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 当在 30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下 ,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 批准,可以再延长30   日作出决定。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 安机关管 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应 当在 24 小时内移送有管辖 权的公安机关 ,并书 面通知移送机关 ,抄送同 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退回移送机关 ,并书 面 说明理由 。集中警力深挖 非法制售 禁限用农药 上下游犯罪链条 , 依法打击 涉案犯罪 、暴力抗法行为 ;公安机关作出 立案、不予立 案、撤销案件决定的 ,应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移 送机关 ,同时抄送同 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 撤销案件决定的,应 当说明理由 ,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线索移送 、公安机关立案依法开展监督 ; 依法做好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工作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药行业 监管漏洞 、制度短板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7 推动源头治理;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法定期 限内制发检察意见书 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并抄送司法行政机 关。

人民法院 :建立农业农村领域犯罪案件快审绿色通道 ,依法 从严从快审判 ;通过公开庭审 、发布典型案例 等形 式强化警示震 慑;对作出无罪判决 、免予刑事处罚应 当给予行政处理的 ,及时 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 。

司法局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协调等相关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排查辖区无资 质非法农药 生产窝点 ,

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自 律。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农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配合排 查线上电商平台、线下农资门店 违规销售 禁限用农药行为 ;做好 食用农产品销售 环节农药残留 监管 ;在监管 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 , 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相关单位 。

供销合作社 :指导供销社系 统内基层农资经营网 点落实禁限 用农药实名 购买 、溯源台账管理制度 ;组织农资从业人员合规业 务培训 ,强化流通末端风险防控 。

三 、保障措施

( 一 ) 落实联络员 制度。各成员单位明确 1名专职联络员 , 负责本单位行刑衔接线索 报送、材料传递 、日常沟通协调等工作 , 建立专项工作台账 ,向联合工作组 报送涉禁限用农药案件处置 、移送办理相 关数据。

( 二 ) 强化业务培训。各单位结合集中整治 ,组织开展行 刑 衔接业务培训 ,重点学习案件移送标准 、证据收集规范 、追诉标 准、平台操作等业务内容 ,提升执法 司法人员办案 能力。

( 三 ) 健全反向衔接反馈。行政执法机关收到 司法机关检察 意见、 司法建议后 ,应 当依法办理 ,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 司法 机关 ,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不予采纳意见建 议的 ,应 当书面说 明理由。

( 四) 强化部门协同 。各单位立足职能 ,加强联勤联动 ,充 分用好联席会议 、案件会商 、咨询答复、信息共享等制度 ,形成 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禁限用农药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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