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