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委会文物主管部门: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保护和利用珍贵文物资源,也是建设特色鲜明文化强市的重要内容。
今年8月,国家文物局针对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了“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8月30日,国家文物局通报 “专项整治行动”首批督办的4起案件,引发了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等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11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的哈尔滨市刘亚楼旧居等7处未定级文物被擅自拆除案,给当地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在文物保护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杜绝此类案件在我市发生,妥善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理念。各县(市、区)、管委会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切实按照《关于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4]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104号)文件精神,担负起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不辱使命,恪尽职守,提高管理水平,严防、严查、严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
二、进行文物排查,制订保护措施。各县(市、区)、管委会文物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文物点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郑州市“三普”文物名录定期排查,特别是针对拟动迁区域内未定级民居、宗祠等建筑类文物,应根据文物分级情况,制定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明确文物保护工作责任人、保护范围和工作职责,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报批程序。凡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相关文物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三普”登录的未定级文物,在城镇化建设征迁时,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如工程情况特殊必须拆迁的,须制定文物保护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强化文物督察,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管委会文物主管部门应畅通文物保护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案件;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制止违法行为;主动开展文物保护自查自纠,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人为因素造成文物破坏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监督。各地文物部门要以此次“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通过新闻媒体、广告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文物普法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引导各界支持文物执法监察工作,为整治活动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