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16-00035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城乡建设
  • 2016-05-13
  • 2016-05-23
关于开展201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审批事后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效率,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6]8号)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一)注册地在郑州市行政区,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注册地在郑州市行政区外,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进郑备案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主体资格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和项目管理服务情况,具体内容以《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为准。外地进郑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主要监督检查内容为依法经营情况和项目管理服务情况。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更新企业相关信息。符合监督检查范围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在2016年5月23日前登录“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更新企业自身相关信息。平台具体登录方式详见附件2。

      (二)实施监督检查。2016年6月20日前,负责监督检查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分工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出具监督检查得分,具体分数输入“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

      (三)监抽监督检查结果。2016年6月21日-25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区)监督检查情况,选取一定数量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与各县(市、区)上报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结果分数为该企业最终监督检查得分。

      (四)上报监督检查报告。2016年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我市2015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省厅审核后,公布全市监督检查结果。

      四、监督检查工作分工

      (一)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暂定和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在监管平台填报监督检查结果分数。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一级、二级资质和外地进郑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上报监督检查结果分数。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主动监督检查。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实施监督检查,不再通过企业申报、到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等方式进行。由监督检查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验相关资料、核实平台信息、到物业服务项目中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二)及时更新数据。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前,由各监督检查部门通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中更新企业的基本信息,确保监督检查时管理平台信息与企业实际信息一致。各监督检查部门依据系统中的信息开展资料查验和项目实地检查工作。

      (三)加强内部沟通。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试行)》监督检查时,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在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外开展服务业务的,项目所在地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将该项目监督检查得分情况反馈至企业注册地监督检查部门,由注册地监督检查部门按照加权平均的方式计入该企业监督检查得分。企业未在注册地辖区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注册地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其实际管理项目所在地监督检查部门联系,由其提供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得分。

      六、监督检查结果结论

      (一)监督检查结果分类。监督检查结论分值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94-80分(含)的为合格等次,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监督检查结果运用。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认定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认定为“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在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时作为符合等级相应条件予以确认。

      (三)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处理措施。由监督检查部门将结果抄告资质颁发部门,由发证部门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核实企业资质等级,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资质;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一年内不予晋升资质等级、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四)不参加监督检查处理措施。未按期参加监督检查的企业,核查其营业执照情况,对已注销营业执照的直接予以资质注销,对营业执照未注销的刊登公告限期办理相关业务,逾期仍未办理的,予以注销。

      七、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式,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标准实施,确保监督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二)各县(市、区)要通过开动员会、集中宣传方式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登录“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完善企业信息。严格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信息,避免出现数据信息错报和漏报,确保监管平台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其他事项

      (一)监督检查标准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物业管理职业资格或从业资格”不再作为扣分项,企业不符合此项标准的不再予以扣分。

      (二)暂定级资质无物业管理项目的,项目管理情况不再评分。其他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管理项目的,按照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要求处理。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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