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53/2016-00065
  • 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政务,通知
  • 2016-05-06
  • 2016-05-06
  • 通知
  • 郑族〔2016〕22号
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等“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市回族殡葬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的有关通知要求,现将《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制度      

2、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五单一网”事项运行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3、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督查工作制度

4、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委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权责事项,是指经过 “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责事项 (以下简称为 “行政权责事项”)。

第三条 在市民委(市宗教局)职权范围内对涉及“五单一网”行政权责事项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依据权限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管理内容包括行政权责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的行政行为等。

第六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责明晰原则。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权责事项的分析研判、动态调整及管理,行政权责事项日常运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

(二)统筹协调原则。加强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建设,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切实提升监管合力和社会联动反应能力,形成部门负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权责运行监管新格局,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多元协同监管。

(三)明确标准原则。全面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管制度体系,明确监管标准和制度规范,提升监管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制度规范和操作规则实现对权责运行的有效指引和监督。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通过委门户网站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行政权责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行政权责清单确认登记的行政权责事项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流程、承诺办理时限等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第九条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权责的履行。

第十条 行政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责事项动态调整的情形出现后,相关处室及时通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照程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通过政务服务网将履职尽责情况全程留痕,推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基本公共服务等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权责运行结果 (行政决定)应当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并可查询。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还要导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范围、受理投诉的方式和渠道,规范办理投诉的程序和时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障碍”投诉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内部的行政权责运行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业务处室行政权责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研判会商机制及月报送制度,政策法规处定期召集涉及“五单一网”权责事项运行的有关处室讨论权责事项履行情况,每月25日前将权责事项履行情况(行政执法痕迹化记录的相关文件,案卷、信息等资料)报送政策法规处,每季度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现的新情况等进行集中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五单一网”事项运行投诉处理

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民族宗教行政权力行使,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投诉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和与之有关的案件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权责运行中下列违法或不当的,可以投诉:

(一)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清单”的权力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的;

(三)对已经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权责继续实施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的;

(四)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交由事业单位或其他不合法主体行使和办理的;

(六)违反规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

(七)不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或未按“清单”确认登记的名称、依据、主体、流程、时限等内容和配套制度规定的标准、环节等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或不按清单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

(九)行政权责运行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责投诉处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一)投诉对象不属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权责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四)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

(五)行政权责投诉处理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而重复投诉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通信地址等为投诉人反映问题提供便利。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或当面陈述和提交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投诉事项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到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部门指定的场所投诉;多人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提倡实名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七条  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移交有关行政权责运行主体调查处理。

第八条  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部门交办的事项的,不执行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部门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权责公开运行职能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处室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没有按照行政权责公开运行流程图办理行政权力公开权责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无期限停止办理办理严重超时的;

(三)对报送资料不全或资料超过规定期限,按规定不予办理的事项继续办理的;

(四)行政权责事项发生改变,未按程序及时调整的;

(五)不经批准,擅自将不应公开事项或涉密事项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造成群众多次重访和集体上访的;

(七)在行政权责运行中对服务对象刁难,吃、拿、卡、要、报的;

(八)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投诉电话:0371—67181739

投诉地址:郑州市中原东路111号(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邮    编:450052

 

 

 

 

 

 

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督查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五单一网”运行督查体系,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范围。市民委机关具有行政权责的职能处(室)。

第三条 督查人员组成。由市民委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等处室抽调人员组成。

第四条 督查内容。

(一)各相关行政权责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全面熟知、掌握本部门、本岗位行政权责具体内容情况。

(二)各相关行政权责职能处室履行职责情况。

(三)在委官方网站及时公开“清单”的名称、依据、运行流程及对应的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  督查形式。根据各相关行政权责职能处室承担的工作职责,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评范围。在委纪检组的牵头组织下,各处室配合采取专项督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六条 结果运用。根据督查情况,适时进行通报。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进行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维护行政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或职能调整、经济发展决策情况,对清单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行政权责清单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根据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推进而取消、下放、调整的;

(四)随单位内部职能调整、优化流程确需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调整内容。涉及下列事项信息之一的,须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行政权责事项名称、分类、编码、法律依据、运行流程、裁量标准、承诺时限、延长办结条件等信息;

(二)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事项相关内容;

(三)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清单运行工作的机构、清单事项的承办部门(或委托部门)及负责人、岗位设置、经办人执法资格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五条  调整程序和时限。清单动态调整分为申请、上报、确认个环节。

(一)申请。各业务处室根据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批准,向政策法规处提交调整意见。

(二)上报。政策法规处在收到调整意见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上报。

(三)确认。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核准意见后,于2个工作日反馈至相关业务处室,并在单位官网主页上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