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委托单位: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现予以公告。
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的下列法定职责委托给经开区管委会实施。
1.对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监管职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2.对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交办及其他部门移送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执法监察。
3.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
经开区管委会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
三、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