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2-00006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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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18
  • 2022-02-18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刘某某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5月30日,郑州市房管局为刘某办理了位于金水区庙里镇某处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而刘某屯已于2001年10月去世。故刘某之子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刘某名下的产权证。

(二)释法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登记时间为2003年5月,申请人为刘某,申请表未填写申请时间,房屋勘丈时间为2003年2月,刘某签字“自愿办房产证为三层,面积为289. 59平方米”的证明出具时间为2003年4月,而刘某已于2001年10月去世。根据当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郑州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郑房(2000)5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案涉房屋登记申请人应为自然人。故郑州市房管局作出案涉房屋登记违法,无事实依据,应予撤销。法院判决撤销了刘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典型意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的规定,本案系当事人向房管局提交虚假材料,房管局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没有核实某村委会提供的身份证明情况,为已故当事人颁发了房屋产权证导致的败诉。由于原房管局的登记职能由我局承继,法院查明事实后,判令我局履行撤销登记的义务。

杨某某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郑州市某区某村村民。杨某某前夫王某某名下曾办理有林权证,该证范围内建有房屋,未办理过宅基地使用证,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在该处房屋居住。2017年6月,在某区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攻坚行动中,杨某某所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此后,杨某某以信息公开、强拆违法等理由提起多起诉讼。

2018年7月,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将某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出让。同月,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竞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杨某某认为被告违法拍卖其林权证项下的宅基地,遂提起本案撤销土地出让合同之诉。

(二)释法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涉案土地的行为。在涉案土地出让时,土地的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杨某某与土地出让行为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了杨某某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条件之一。当事人有权对与其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径行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已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基本原则,涉案国有土地的出让并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法院不宜对其进行直接审查,这也是维护行政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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