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郑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稽核中心
委托期限: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 机关: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简称: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魏宁娣
地 址:郑州市汝河路86号
受委托组织:郑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稽核中心(简称:受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秦镜
地 址:郑州市汝河路86号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委托方履行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受委托方,委托内容如下:
一、 委托执法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界定的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稽核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行使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第八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5号)、《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河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郑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稽核中心成立时的编制文件《关于成立郑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稽查中心的通知》(郑编〔2021〕24号)。
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
(一)受理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依法调取和收集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及基金收支等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对存在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需要行政处理、处罚的医疗保障违法案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报送委托人审批。
(五)依法送达医疗保障法律文书。
(六)对拒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委托方责任
(一)对受委托方的医疗保障稽核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执法文书。
(四)对受委托方查出的违法案件,在对处理、处罚等建议审查后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受委托方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方。
(三)承担未正确实施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
(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委托执法要求
(一)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三)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方按照市政府规定备案。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六、监督管理
(一)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委托方负责答辩或指定被委托人代为答辩和出庭应诉;答辩和出庭应诉前,受委托方应当将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答辩思路及最终形成的答辩状等报送委托方审核、备案。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托方每年将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七、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委托有效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八、委托行政执法调整
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废止、修改,或委托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或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需减少、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同时送郑州市司法局备案。同时,被委托单位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内容也随之调整。
九、委托行政执法生效及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并执行,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一份,送郑州市司法局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由委托方监督实施。
委托机关: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郑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稽核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宁娣 法定代表人:秦镜
2022年3月1日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