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00/2022-00143
  •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 2022-07-26
  • 2022-08-10
  • 通知
  • 郑发改审批〔2022〕722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2022年版)》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施行。


                                 2022年7月26日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郑政〔2020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等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实施,全面覆盖、应查尽查,谁检查谁负责、谁检查谁公示的原则,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委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业务处室作为检查实施主体,按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全过程电子化管理,确保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包括本部门抽查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本部门抽查检查是指我委自主开展的随机检查工作。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多部门或多层级联合开展的随机检查工作,我委可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跨部门抽查检查;也可作为参与单位,配合牵头单位开展相关抽查检查。

 

第二章  本部门抽查检查“一单两库”和抽查计划

 

    第七条  “一单两库”是指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库、执法人员库。年度抽查计划是指我委开展随机抽查检查的年度总体工作计划。

    “一单两库”和抽查计划明确后,应按照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并在河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系统中同步更新监管事项和检查实施清单。同时,委办公室应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同步公示相关信息。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指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检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内容。

    检查事项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原则全面梳理,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立改废释,以及权责清单、业务职责和监管权限调整等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年度抽查计划通常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完成的基础上编制,包括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等内容。抽查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

    每年一季度,由委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求各相关处室意见,汇总制定本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经委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库由委机关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检查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专家组成,并根据检查需求设立分组。执法检查人员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每年一季度,由委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处室意见,汇总委机关执法人员和辅助专家人员信息,并录入执法人员库。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必要内容应准确无误,并按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的专业性。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库通常在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后梳理,进入名录库的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人信息、联系方式等必要内容。

检查事项对应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自行梳理检查对象清单,委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处室清单内容,整理形成符合系统导入格式的表格,报市场监管局业务负责人录入“通用检查对象—项目”信息后,再分类建立我委检查对象库。

 

第三章  实施本部门抽查检查

 

    第十二条  “一单两库”和抽查计划等基础工作完成后,应举行随机抽取仪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执法人员、明确检查分组。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随机抽取仪式应邀请委机关法规处、机关纪委,以及派驻纪检组等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抽取过程公开公正。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仪式结束后,各检查小组及时开展检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过程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可视情况邀请分管领导、派驻纪检组和委机关法规处、机关纪委参与,提高检查力度和检查效果。执法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检查任务,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检查开始前检查人员应先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等),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对关键环节、关键问题等证据资料进行拍照、录像,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如需提取相应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提取复印件,但应由被检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可当场处理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并移交相关部门。

    检查结束后,应当场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经参与各方共同确认后,由检查小组组长和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各检查小组应在随机抽取仪式结束后,及时将车辆、设备等现场检查需求告知委办公室,委办公室应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在检查开始前准备好充足的物资保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所需费用由委办公室按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对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因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工作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予以支付,并纳入委机关年度预算。

 

第四章  本部门抽查检查结果公示

 

第十六条  抽查检查结束后,由委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各检查小组的检查记录表,汇总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方法步骤、检查情况和拟公示检查结果等内容。

检查报告经委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河南省“互联网+监管”数据填报系统中公示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委办公室应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同步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依法不予公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抽查结果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跨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八条  跨部门联合抽查应按照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安排,全面梳理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抽查检查,公示检查结果。

我委牵头的跨部门联合抽查,应主动协调各参与部门拟定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经委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备案,并牵头组织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我委参与的跨部门联合抽查,应主动对接牵头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跨部门联合抽查结束后,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公示我委抽查检查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委机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原则上本部门抽查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覆盖面不少于10%;跨部门联合抽查每年至少参与1次,相关要求依照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安排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委机关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探索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及时总结成效明显的新模式、新方法,形成可推广复制经验。充分利用官网、报刊、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提高发改领域监管工作认知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可参考本细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郑发改政法2020184)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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