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86/2021-00140
  • 郑州市水利局
  • 公平竞争审查
  • 2021-11-02
  • 2021-11-25
郑州市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文20177号)文件精神,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文201730号)要求,为规范相关业务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助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展,现调整郑州市水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水利系统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打破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界定审查对象。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明确审查方式。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审议或领导签发;属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确定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和各处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相关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相关局属单位和机关处室要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对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落实人员保障,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实施。

(二)细化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单位、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

(三)强化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要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相结合。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年底综合考核体系,对失职渎职要追究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积极宣传培训。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解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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