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1-00261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公平竞争审查
  • 2019-12-02
  • 2021-08-30
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8〕115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医保办发〔2018〕12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政策措施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台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 依法行政、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起草处室是公平竞争审查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处室起草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的文件,牵头处室是审查第一责任人,其他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并签署意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的文件,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业务联系处室参与审查并签署意见。

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复核,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文件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牵头起草或代拟的市政府相关文件草案;

(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

(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

(四)制订和调整医保目录及支付标准的规则;

(五)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措施;

(六)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措施;

(七)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八)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 “一事一议”形式的批复及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九)其他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 部分属于国家规定的例外情形、虽然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效果,但医疗保障政策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

(二)不会完全排除或者严重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适用例外规定情形的,起草处室应当在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时予以详细说明,并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第七条 起草处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也可以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依法需保密和不予公开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起草处室在起草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1),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附件2)开展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3),送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复核。

第十条 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定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牵头起草或代拟的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由我局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草案提交审议前,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十一条 起草处室应当严格依法起草规范性文件,对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及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相关文件的协调性等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确保内容合法合规,确保文件质量。

起草处室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第十二条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处室应当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由起草处室代表我局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起草处室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对照下列内容审查合法性:

(一)是否超越市医疗保障局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处室应填写合法性审核表(附件4),连同草案一并送交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需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起草处室一并提交合法性审核表和公平竞争审查表。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起草处室意见与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审核意见不一致的,由起草处室与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局领导研究解决。

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局领导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决定提请协调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 〔2017〕1849号)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我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我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起草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附件5),向规划财务和法规处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应当按照《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的,起草处室应当15日内纠正并书面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将被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起草处室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二)与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的;

(三)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五)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形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我局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告知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医疗保障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合法性审查表

5.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格式和内容要求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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