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统办文〔2022〕37号
郑州市统计局:
同意你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影响问卷调查,调查问卷按你单位《郑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影响问卷调查的请示》(郑统〔2022〕56号)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报表制定机关为郑州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请于2022年12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问卷及你单位的部署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省局存档。实施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影响问卷》如有调整,请按规定重新审批。
特此批复。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