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23-00033
  •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监督,双随机、一公开
  • 2023-05-15
  • 2023-05-29
  • 通知
  • 郑卫监督〔2023〕12号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印发2023年全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

现将《郑州市2023年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5日

 

 

2023年郑州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

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卫生健康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豫卫监督函〔2023〕4号)《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与2023年工作安排的通知》(郑双随机办20231号)等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及内容

2023年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随机监督抽查涵盖公共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消毒产品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11个专业,抽查事项实现地域、专业全覆盖。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报告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摸底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

(五)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打击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时间安排

5月,召开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培训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6—10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调研,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推进全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进度。

6月、11月,分别做好随机抽查相关信息的录入、汇总填报及总结报送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责任到人。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门机构及专人负责。要按照下发的任务清单,严格按照专业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按时间节点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抽查任务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二)统筹兼顾、做好衔接。做好随机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合理安排时间,将随机抽查工作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三)加强培训,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县两级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维护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严肃性。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要加强对县级卫生健康执法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各地汇总任务调整信息后报送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四)严把节点,及时录入。严格把握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确保随机抽查任务全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和相关信息录入填报、总结报送工作。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在本级卫生健康委网站“双随机、一公开”公示专栏或本级政务网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况)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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