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17/2024-00003
  • 郑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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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7
  • 2024-03-14
  • 通知
  • 郑司文〔2024〕1号
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常态化开展“践行‘枫桥经验’ 助力平安郑州”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开发区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河南、平安郑州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有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市司法局决定常态化开展“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郑州”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设现代化郑州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强化预防在前、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实质调解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前端化解,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郑州、法治郑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郑州实践提供支撑和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开展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常态排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和梳理,努力做到矛盾纠纷发现在早、防范在先、解决在小,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预防。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工作机制,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排查,乡镇(街道)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区县(市)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确保全覆盖、无盲区。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特别是重点关注易引发“民转刑”案件矛盾纠纷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加强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分析研判,针对一个时期内较为突出的风险隐患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重大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排查,及时管控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认真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预判准。

(二)做好矛盾纠纷预警预防。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预防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反馈制度,对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统筹系统资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攻坚化解。对可能引起越级上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无法导入其他法治轨道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预警,主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疏导化解。对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要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三)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大对婚姻家事、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法理情相结合,及时就地予以化解,防止因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恶性案件;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要做到定期回访,及时掌握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督促履行约定义务,防止纠纷反弹。要创新调解形式,综合运用线上线下调解方式,注重发挥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作用,提升调解质效。要夯实基层调解组织队伍基础,按照郑州市《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意见的通知》和人民调解“五落实、六统一”规范化建设要求,确保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司法所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作例会制度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参与调处辖区内矛盾纠纷。

(四)加强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紧盯行业发展动态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物业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向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拓展,依法依规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要将农民工、退役军人、新业态从业人员等作为重点对象,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规律的研究,组建由调解能手、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学、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等构成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提升运用专业知识、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全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和规范化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设立单位依法履行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工作经费的职责;要按照《河南省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依法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切实遵循平等自愿、不违背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权利的三项原则,防止人民调解商业化、利益化、行政化。

(五)加强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持续开展人民调解“化项目纠纷,促企业发展”专项活动,组织人民调解员围绕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聚焦合同签订、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生产经营等领域,开辟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处。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与工信、商务等部门和各类企业协会商会的协作配合,推动在产业园区、商会组织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帮助企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六)加强涉诉、涉访和非警务警情矛盾纠纷化解。把自上而下的“浦江经验”和自下而上“枫桥经验”并行起来、双向发力,加强访调、警调、诉调对接,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积极推动县级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与同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接,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对接,接收分流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持续推动在基层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健全完善诉前引导、纠纷分流、流程管理、协议确认等制度机制,会同人民法院推动诉调对接机制向基层调解组织延伸、向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拓展,提升诉源治理实效。健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市、县两级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信访部门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全力做好适合调解类信访事项的依法疏导化解;充分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作用,将社会突出问题纳入矛盾纠纷排查范围,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就地化解初信初访案件,努力实现信访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推进人民调解参与重信重访治理工作,积极跟进、依法依规化解重信重访案件。继续推动在公安派出所和交警大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积极参与非警务警情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工作;进一步推动“一村一警一法律顾问一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深度融合,建立村(社区)警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机制,形成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常态化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提升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将活动内容具体化、清单化、项目化,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推进节点,确保专项活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活动的部署安排、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争取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二)强化工作保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各地已出台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办法,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地方财政保障责任,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贯彻落实《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施办法》,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补充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依托“河南法律服务网”优化人民调解线上服务资源,整合上线全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具备条件的市、区县(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在线调解等线上服务。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数据采集、录入机制,不断丰富系统数据库,为党委政府研判和决策提供科学参考。大力推进调解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管理、服务会员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团结带领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要求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分别配备5名、2名、1名和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县(市、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协会)要建立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培训、退出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工作考核,多措并举激发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潜能。注重从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专业人士中选聘人民调解员,不断优化队伍年龄和知识结构。健全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机制,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兼任人民调解员制度和律师参与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广泛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典型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活动的做法和成效,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和特点,宣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社会各界和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专项活动总结交流力度,及时报送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表扬。

各地开展专项活动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联系人:皇甫胜藏  电话:67681322

        杨    冉  电话:67661801

电子邮箱:zzsjcc@163.com

 

 

 

2024年2月27日

 

 

 

 

 

 

 

 

 

 

 

 

 

 


 

 

 

 

 

 

 

 

 

 

 

 

 

 

 

 

 

 

 

 

 

郑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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