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17/2024-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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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5
  • 2024-06-2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到2025年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着力提高政治能力。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学习重要内容,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培训班,推动“关键少数”带头学习、模范践行。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的必修课程,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强化法治思维。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工作,放权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统筹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应急处置等重点执法环节,持续开展实战演练、练兵比武活动,夯实执法基础,提升执法办案水平。省司法厅要探索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培训示范基地(机构)建设、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教程编写、培训课程设计等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3.切实加强全方位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和“年审关”,新证申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严禁为不符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依法暂扣、收回或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发行政执法人员职业荣誉感。开展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对已获得示范命名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制定完善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各地、各部门要对已制定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修改或废止;对新制定(修订)的裁量权基准,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查。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裁量权基准研究制定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裁量权基准适用工作专项培训,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运用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进一步落实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省司法厅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修订《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工作手册试点工作,2024年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逐步推开,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到岗、到人。(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2.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信息依法公示率达到100%,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率达到100%,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双书同达”信用修复机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经营主体,提醒经营主体及时履行处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维护自身信用,提高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效率。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分批确定全省统一实施的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以及涉及多部门监管的新兴领域,加快实现综合监管全覆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非现场执法制度,梳理非现场执法事项,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执法流程,为当事人查询、陈述申辩、权利救济、责任履行等提供便利。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开通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3.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拓展服务型行政执法新领域,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压缩执法和服务时限,持续提高办事效率。深入开展服务型执法“微宣讲、走基层”活动,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满意度调查和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告知引导、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等柔性执法机制,健全刚柔并济的行政执法体系。(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4.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行政诉讼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工作,全面排查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高发的地方、执法领域、执法类型,深入分析败诉原因,查找共性执法问题,力争达到败诉一起案件、整改一类行为的效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治协调职责,省、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在2024年年底前制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分级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立改废、机构改革等情况,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来未发生或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或暂停实施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处理;各省辖市要参照省级清理标准,对地方立法中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2.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制定赋予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在2024年年底前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判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运行情况,复制推广经验做法,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放权部门要按照“谁放权、谁指导、谁培训”的原则,通过驻点指导、跟班轮训、首案带办、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通报放权部门业务指导情况。(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3.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相关部门要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线索等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鼓励跨区域、跨部门统一执法标准,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落实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有关规定,依法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对接和协同联动,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系统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标准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清单制度、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报备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督办制度等监督制度。持续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行为统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2.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政府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部门层级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部门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压实监督责任。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3.创新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全面依法履职。省司法厅每年选取3个县(市、区)开展“驻站式”行政执法监督。各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通报有关情况。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在本系统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交叉式、“推磨式”行政执法监督,互相查找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加大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力度,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可以实行提级监督。(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4.加强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拓宽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平顶山市、驻马店市要做好全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并适时在全省推广。要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曝光的行政执法事件,做到早发现、早监督、早处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制度,广泛收集行政执法监督线索,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司法部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转办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要依法及时予以核查处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1.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平台软件由省级统一开发,按照省市两级集中部署、省市县乡四级一体化应用方式,推进集约化建设和部署应用。依托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移动端“豫正管”推行掌上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网上流转和自动留痕,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数据分析功能,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质量和效能。(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2.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推进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部门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等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汇聚形成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库。(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着力解决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分散薄弱、梯队不合理等问题。保持行政执法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抽调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与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无关的事务,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专职专用、聚焦主责主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齐配强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优先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所要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乡镇(街道)开展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任务量充实法制审核力量,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2.强化权益保障。严格执行《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规定,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要进一步加大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财政投入。要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各地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组织领导机制、责任分工、推进措施、落实保障机制、宣传培训等内容。要建立工作台账,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落实标准明确、完成时限明确。

  2.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及时报送任务完成情况,并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于2023年12月底前将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工作台账报省司法厅。

  3.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履行重点任务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推进举措、量化目标成效、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

  1.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经验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要注意引导舆论正面宣传,及时收集网上舆情、来信来访等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化解矛盾。

  2.各地、各部门要将《行动计划》及本方案列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修课,通过集中轮训、理论研修、专题研讨等形式,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和深入理解部署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三)加强督促落实。

  1.各地要将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

  2.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2025年10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将评估情况汇总后及时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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