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4-00061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其他文件
  • 2024-09-30
  • 2024-09-30
郑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再生水利用,规范再生水价格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南省定价目录》《郑州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再生水定义

本意见所称再生水,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等经集中收集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二、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通过再生水处理设施及输配系统生产、销售、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基本原则

(一)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再生水经营单位根据再生水水质、用户类别实施分类定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累退价格机制。

(二)再生水价格应以合理补偿成本、低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与自来水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对于有特殊水质要求的用户,需要深度净化处理的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采用政府购买方式推动再生水利用,费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四)鼓励再生水经营单位在用户不消耗再生水水量、不改变水质的前提下,采用价格优惠的方式推动再生水清洁能源供冷供热应用。

四、价格构成

再生水价格包括经营管理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以及其它费用。再生水设施经营管理成本包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政府投资建设、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再生水价格,根据双方约定价格执行。

(一)输配成本。包括输配管网和相关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动力费、输配环节人力成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药剂费及其他支出。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利润。根据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核算。

(四)税金。指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交纳的各项税金。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再生水使用后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再生水价格调整机制

出现以下情况时,再生水经营单位可以调整再生水价格:

(一)再生水生产工艺、成本、国家或地方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再生水供水规模、用途、路径发生变化的。

再生水生态补水价格调整由再生水经营单位向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引导。支持再生水产业发展,鼓励城市再生水经营单位参与全市再生水公共管网的建设、输配和运营管理,对再生水用户提供适当的经济补贴,提高用户用水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打造再生水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二)强化监督管理。再生水经营单位应自觉接受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展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投资、建设、管理、维护及经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价格政策的执行。

(三)做好舆论宣传。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应当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的现状,以及推广再生水对水环境污染防治、缓解水资源紧缺的必要性,推广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经营单位应主动向再生水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七、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河南省后续对再生水价格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