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4-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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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0
  • 2024-01-10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委托书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受 委 托组织: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

 

委 托  期 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建强    职务:局长

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265号

受委托组织: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

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宏波    职务:党工委书记、主任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街1号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委托双方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将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履行的部分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委托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实施以下方面行政处罚权:

1.城乡建设管理方面;

2.城乡规划管理方面;

3.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含户外广告、养犬管理等)方面;

5.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方面;

6.城市雕塑管理方面;

7.园林绿化管理方面;

8.停车场建设管理方面;

9.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方面;

10.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方面;

11.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方面;

12.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方面。

二、委托行政机关职责

1.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进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2.受委托组织未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或取消委托;

3.向受委托组织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统一的执法文书范本;

4.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审查;

5.与受委托组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委托组织职责

1.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委托组织不得转委托,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若违反的,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规范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范本。

四、委托执法具体要求

1.受委托组织应根据本单位执法实际,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同时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2.受委托组织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要求,接受监督,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投诉、信访等事件;

3.受委托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按季度向委托行政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服从委托行政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4.受委托组织在开展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问题(重大疑难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纠纷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报告;

5.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或委托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的,委托事项可以随之自动调整;因前述原因,或委托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行政机关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等方面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签字盖章后生效执行,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各保存一份,报送市司法局备案一份。本协议由委托行政机关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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