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郑州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准确有效,确保执法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及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系统安装工程验收及首次检定、周期检定和维修后检定。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使用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计量监督管理适合本规定。
二、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装置或系统。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分为以下几类:
(一)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是指安装于固定地点或移动车辆,用于监测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记录车辆超速违法数据的技术监控设备。根据设备的测量原理和结构可分为雷达测速系统、地感线圈测速系统、激光测速系统、视频测速系统和区间测速系统等。
(二)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是指安装于道路交通路口,自动记录机动车辆闯红灯违法行为相关图像和数据的技术监控设备。
(三)机动车鸣笛监测系统,是指用于对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内的鸣笛行为进行记录取证的技术监控设备。
(四)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是指对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行为进行自动监测和记录的技术监控设备。
(五)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是指用于对机动车在禁止停车道路(区域)内的停车行为进行记录取证的技术监控设备。包括普通道路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和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自动记录设备。
(六)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是指用于不礼让行人等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识别、处理和记录的技术监控设备。
(七)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监测记录系统,是指用于管理车辆超限运输,防止车辆闯岗逃匿等违法行为的识别、处理和记录的技术监控设备。
(八)其他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监测系统,是指安装于各种道路,用于记录其他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关图像和数据的技术监控设备。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须经过施工工程验收和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使用管理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依法向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备案并申请周期计量检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我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受理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登记备案、计量检定申请,下达计量检定计划和监督抽查计划,依法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执行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检定工作必须依据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四、计量检定程序
(一)计量检定程序
1.首次检定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首次检定由使用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向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备案并提出首次检定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下达计量检定任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工程竣工现场检定,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2.周期检定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对使用中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统计汇总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备案,建立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市市场监管局按建档内容和使用单位设备增减情况,按年度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下达周期计量检定任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3.维修和更换后检定
维修和更换后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由使用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其检定日期可作为下一周期检定计划调整的依据。
(二)计量检定工作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安装后经过施工工程验收和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进行执法取证。
1.日常使用和计量检定
日常使用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周期检定计划开展依法检定,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出现投诉的设备进行重点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2.现场检定工作
由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人员安全和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场检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3.检定结果处理
经检定合格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监控记录资料具有法律效力。
五、计量监督管理
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对检定不合格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计量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公安机关或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维修。维修后申请检定,经检定仍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更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保存检定原始记录及检定证书副本。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检定的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13〕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