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结合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 2025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良好有序的医秩序和就医环境,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合法诉求,依法化解医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调解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四、医疗纠纷调解行政调解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若当事人不通过行政调解、第三方调解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途径,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