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郑州市气象局、郑州市烟草专卖局、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郑州市邮政管理局等单位,不纳入《郑州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制定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等制度。
四、《郑州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郑州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5年7月17日
附 件
郑州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郑州市人民政府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郑州市教育局
5.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6.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郑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郑州市公安局
9.郑州市民政局
10.郑州市司法局
11.郑州市财政局
12.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郑州市林业局
15.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16.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17.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18.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19.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20.郑州市水利局
21.郑州市农业农村局(郑州市乡村振兴局)
22.郑州市商务局
23.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4.郑州市文物局
25.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郑州市中医药管理局、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6.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7.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8.郑州市审计局
29.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0.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知识产权局)
31.郑州市体育局
32.郑州市统计局
33.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4.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35.郑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6.郑州市信访局
37.郑州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38.郑州市园林局
39.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40.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2.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理委员会
4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44.河南中牟新区管理委员会
45.郑州市档案局
46.郑州市密码管理局(郑州市国家保密局)
47.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8.郑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49.郑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50.郑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51.郑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52.郑州市新闻出版局
53.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54.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55.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6.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57.郑州市招生考试中心
58.郑州市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
59.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郑州市森林防火中心)
60.郑州市自然保护地事务中心(郑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61.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62.郑州市医疗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