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25-00023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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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9
  • 通知
  • 郑政办〔2025〕3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办〔2025〕32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9日



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11号)、《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7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郑政〔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灾区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依靠基层、广泛动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防委)为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防委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安防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部门、区域的沟通联络和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灾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市安防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市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在市安防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市安防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救助和物资保障、安全维稳、医疗防疫、宣传引导、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安防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安防委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区县(市)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市安防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灾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4.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市)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拟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郑州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郑州支队。

2.4.2 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市通管办、国网郑州供电公司。

2.4.3 救助和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指导区县(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按照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申请和下拨款物,视情开展市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统一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开展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红十字会、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

2.4.4 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郑州支队。

2.4.5 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导灾区和安置点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和饮用水及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医疗器械和药品,并做好质量监督。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

2.4.6 宣传引导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通管办。

2.4.7 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程序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资源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及时向市安防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资源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国防动员办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市安防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安防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过广播、电视、手机信息、人防警报系统、户外显示终端、乡村(社区)大喇叭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预警工作情况,并向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管理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要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5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市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在接报后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县(市)应急局要在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要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7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两级安防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

4.2.2 专家小组评估。市、县两级安防委办要适时组织应急、城建、城管、住房保障、水利、资源规划、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区县(市)安防委办、应急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需政府救助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各级广电部门等相关单位要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灾区县级以上政府或安防委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组织协调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灾区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安防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安防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防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区县(市)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6)市应急局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政府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支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分别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等工作;市通管办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委金融办指导协调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将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并与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1)以市政府或市安防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安防委组织灾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5人以上、2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10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安防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组织协调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灾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安防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安防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防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区县(市)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6)市应急局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政府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支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分别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等工作;市通管办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委金融办指导协调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将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并与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0)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1)以市政府或市安防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安防委组织灾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700户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安防委办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办组织协调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委办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灾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安防委办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受灾区县(市)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

(6)市应急局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7)市卫健委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或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金融办指导协调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防委办。

(9)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15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安防委办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安防委办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办组织协调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委办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灾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市安防委办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安防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受灾区县(市)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6)市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委金融办指导协调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防委办。

(8)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对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会商研判由市安防委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7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安防委办或市应急局要指导灾区政府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 市安防委办、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积极发挥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市应急局要根据灾区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住房城建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3 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4 根据灾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及财政拨款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灾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要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6 财政部门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的灾情数据,及时安排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住房城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卫健、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供水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2.7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灾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安防委办、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加强统筹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灾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于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确定救助对象。

6.3.3 灾区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6.3.4 根据灾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需救助人员规模及财政拨款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规定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指导灾区通过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受灾情况、此前年度实际支出、市级财力可能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各地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市应急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灾情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灾害多发易发区县(市)、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镇,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储备库布局,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力度,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高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持续推进救灾物资多元化保障能力建设。

7.2.3 市应急局商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编制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7.2.4 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使用,实现市级救灾物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县两级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加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必要装备配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县两级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险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正常。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城建、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的医疗、防疫、灾后心理干预、灾情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储备制度,完善专业人员动员机制。

7.5.4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落实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加。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 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市、县两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7.3 市气象局利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市资源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市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市水利、水文部门及时提供全市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区县(市)不定期开展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资源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5 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安防委办协同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8.5 救助款物监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要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防委办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32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