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7806405/2015-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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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1-14
  • 2014-01-14
  • 通知
  • 郑煤〔2014〕1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管理局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机关各处室、二级机构:

现将《郑州市煤炭管理局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月14日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2014年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抓改革、强管理、保安全、促发展为总基调,夯实基层基础,提升安全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实现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二、奋斗目标

1. 辖区煤矿原煤产量在4000万吨左右。

2. 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指标以内。

3. 登封、新密市地方煤矿中每县(市)至少有一家达到“五优”矿井标准;安全综合评价地方煤矿一类矿井达到50%以上;地方煤矿正常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100%,其中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达到20%,二级质量标准化矿井达到40%。

4.地方煤矿中50%以上实现综合机械化采煤。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安全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进一步规范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一网四线”和“五双”(一网:网格化,四线:经济运行线、安全监管线、打非治违线、后勤保障线;五双:双岗、双责、双覆盖、双考核、双问责)安全管理机制,深化条块融合,优化人员配置,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考核问责,确保网格化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2.持续加强驻矿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优化地方煤矿驻矿人员结构,突出加强对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管,切实发挥驻矿监管的前沿作用。

3.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按照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的要求,全年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安全大检查。针对季节特点和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节后复工复产、“雨季三防”、“一通三防”、机电管理、教育培训、“七条规定”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

4.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五环五步”闭环管理模式。继续推行隐患排查“双倒查”机制,对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的原因和责任实行“双倒查”,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源头上预防隐患的产生。

5. 扎实推进安全综合评价。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安全评价的标准进行整改、完善和提高。县局每半年、市局每年对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严格分类管理。重点扶持一类,加强监管二类,停产整顿三类。

6. 强力推行风险预控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预控体系,完善体系内容,注重现场操作,强化风险预控体系在实际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继续落实两采一准、限采限掘、分区管理、井下作业地点分级审批备案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探索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

7. 建立市级远程监控平台。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煤矿和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把瓦斯等参数数据、视频监控、人员定位、语音广播、视频会议、网上办公等功能纳入监控系统,发挥好监测监控系统平台的监控、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加快推进郑州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尽快实现煤矿、主体企业、县局、市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四级联网,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

8. 积极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煤矿集中的区域,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9. 加大瓦斯和水害治理力度。瓦斯治理方面: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水害防治方面:严格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规定,全面落实“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放水方法。

10. 完善煤矿技术服务支撑体系。绘制矿井分布图,区域瓦斯地质图、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资料。继续落实煤矿年度、月度采掘计划审查、备案制度,严禁在不经审查、备案的地点进行作业。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专家库,继续推行专家“会诊”服务制度,及时发现解决煤矿开拓布置和瓦斯及水害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11. 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建立完善并贯彻落实企业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以地方主体煤炭企业为主导的自主培训体系,提高自主培训能力,强化矿工实操技能培训,所有从事煤炭安全生产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推行“三项岗位”人员流动管理机制,避免重复发证;推动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煤矿企业紧缺人才培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突矿井具备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0%具备中等以上专业学历;引导服务全市地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积极参加职称评定工作。探索推进新工人变“招工”为“招生”的用工模式。以主体公司为单位统一组织发布招工信息,统一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培训。制定完善考核办法,严格教考分离。开展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劳动用工管理。

12.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定期对全市煤矿开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证照不全、过期失效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严格落实非法违法和瞒报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举报案件及时查处核查,案件查处率达100%。

13.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各煤矿救援中队要结合辖区灾害特点,配备适用的救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升级完善辅助救护队,加强煤矿企业应急救援员管理,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

(二)提高煤炭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14.加快推进煤炭产业升级。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鼓励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建设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选煤工艺。推进瓦斯抽采综合利用,支持煤矿瓦斯民用和发电。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实行技术及产能升级改造,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系统、减少工作面个数、提高生产效率和规模。

15. 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年底前,地方煤矿中50%以上要实现综合机械化采煤。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市局每半年抽查一次,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积极推进“五优”矿井创建;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

16. 建立健全经济运行分析统计系统。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统计管理,理顺产量统计体系,加大对煤炭经济运行质量的研究分析,每季度发布一次煤炭经济运行情况报告,为煤炭工业发展提供指导服务。

17. 积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淘汰单体支柱放顶煤采煤工艺。主要巷道推行锚喷、U型钢等支护形式。进一步加强对使用采掘新工艺的安全管理,防止在运输、安装、试运行期间发生事故。落实《规范全市地方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推进煤矿主要提升绞车、主通风机、空压机等设备的变频节能控制技术。

18. 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积极引导督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优先保障省、市内电煤供应。积极参与组织煤炭产运需衔接,做好迎峰度夏和度冬保电期间全市煤炭稳定供应。充分发挥我市煤炭生产、消费和流通大市的优势,探索制订县级区域具备储存、加工、配送等功能的煤炭物流园区和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方案,在政策到位、政府支持的基础上,为园区建设提供应有服务,推进煤炭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保障全市煤炭稳定有效供应。

(三)提升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

19. 深入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两转两提”即:转作风、转职能、提效率、提质量,用优良作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践。

20. 继续开展“一改进、三提升、三加强”即改进作风,素质提升、管理提升和业绩提升,加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维护稳定能力建设活动。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一系列服务措施,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21.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为着力点,不断健全完善依法行政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制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监督,积极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行政合同等工作。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22.强化效能监察。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效能监察,以目标管理、专项监察、日常督查和效能问责为主要手段,加强监督监察,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教育、惩治、督查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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