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7806405/2017-00052
  •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 政务,工作
  • 2017-07-07
  • 2017-07-07
关于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雨季“三防”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按照《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雨季“三防”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郑煤〔2017〕98号)要求,2017年6月10日至30日,市煤炭局组织对全市煤矿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雨季“三防”专项检查;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对我市煤矿雨季“三防”工作进行了重点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郑煤〔2017〕130号 

 关于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雨季“三防”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地煤集团、国投河南分公司:

按照《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雨季“三防”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郑煤〔2017〕98号)要求,2017年6月10日至30日,市煤炭局组织对全市煤矿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雨季“三防”专项检查;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对我市煤矿雨季“三防”工作进行了重点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复工复产验收、雨季“三防”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煤矿职业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煤炭企业组织所属煤矿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和不间断巡回督查;市煤炭局对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进行重点督导巡查,确保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雨季“三防”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总体情况

(一)煤矿生产现状。全市现有煤矿134家中,批复生产煤矿34家(省骨干煤炭企业直管煤矿15家、兼并重组煤矿13家,地方煤矿6家),隐患整改煤矿35家,其余煤矿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二)安全检查情况。市煤炭局成立省骨干煤炭企业直管煤矿和地方兼并重组煤矿两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对正常生产和隐患整改煤矿进行重点抽查。共检查煤矿10家,查出问题和隐患213条。各县(市、区)按照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安全大检查暨雨季三防专项检查,并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开展领导干部主题宣讲、安全生产咨询日、投资人座谈会、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治理等形式多样活动,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如新密市组织全市复工复产煤矿矿长及实际投资人进行安全生产专题约谈,以剖析、整改问题的方式,要求煤矿从思想、责任、守规三个方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登封市金岭煤矿对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进行整改提升,投资380万进行斜井架空人车改造,投资千万元进行薄煤层机械化开采研发,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三)雨季“三防”情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按照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扎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结合网格巡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共查出各类问题200余条;煤矿企业对照标准开展了汛期专项排查,排查问题1000余条,充填搬缝1000余米,清挖水仓100余个,检修水泵300余台;完善避雷设施80余组,完成水泵联合试运转80余次和防雷电试验100余项。

三、存在问题

(一)上级政策文件贯彻落实不到位。上级下发的各项政策文件棚架现象严重,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一是未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瓦斯、地方煤矿等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如登封市新玉煤矿。二是煤矿“1223”机制推进不力,特别是矿级领导权责清单存在照抄照搬、权责不清、职责交叉等问题;“三评价一评定”制度未明确具体评价(定)程序、标准、分级等内容。三是职业病防治不到位。大部分煤矿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未按职业病防治相关文件要求,成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职工档案,定期检验检测等。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存在较大差距。一是采掘机械化程度退步。部分适宜采掘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撤除综采工作面,重新布置悬移支架工作面。二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个别业务科室专业人员只有1人,且兼职多部门,还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复训不及时等问题。三是企业和煤矿存在权力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如“三评价一评定”和安全风险风险评估工作未按规定由企业组织开展,下发至煤矿开展。四是监督机制缺失。在各种规程制度执行方面缺乏如视频监控、跟班监督、竣工验收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消极执行或不执行的现象。

(三)重大灾害防治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瓦斯防治补充规定落实不到位。检查建业、尤氏、谷家庄、小河等4家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鉴定为低瓦斯矿井,均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到位、机构队伍未建立、抽采系统未安装到位、防突抽放措施照抄照搬等现象。二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滞后。矿井未随着采区、采掘工作面、巷道实际揭露等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不能有效指导煤矿安全生产。三是底板水防治形势严峻。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受底板太原组灰岩水和奥灰水威胁增大,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煤矿未认识到底板水防治的重要性,未建立水文观测孔监测水位,未进行带压开采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疏水降压、加固底板等措施。

(四)雨季“三防”工作存在不足。一是对雨季“三防”工作重视不够。如国投教学三矿和郑宏恒泰煤矿雨季“三防”巡查记录内容不全;登封市金岭煤矿未建立雨季巡视制度。二是防汛物资配备不足。未按应急演练方案要求配备足够的水泵、电缆等防汛物资,且防汛物资没有固定存放在地面防汛物资库。三是雨后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无雨后井田范围内积水情况、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等记录。四是应急演练和水泵联合试运转测试工作滞后,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雨季前完成,且存在应急演练预案缺乏针对性、未对所有水泵进行联合试运转测试等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持续抓好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深刻吸取辉县市龙田煤业程村煤矿突水事故教训,结合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对煤矿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切实查清所管辖煤矿受水危害类型,针对性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安全措施,并突出重点矿井和重点环节,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严防水害事故发生。同时,持续开展雨季“三防”及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雨前雨后巡查制度和大雨暴雨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二)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1223”工作机制。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制定详细的、针对性强的所管辖煤矿“1223”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督导煤矿建立完善矿级领导权责清单,扎实开展“两预防一评价”(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三评价一评定”(瓦斯防治、水害治理、顶板管理评价和机电管理评定)和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切实做好全市煤矿分类监管工作。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75号)要求,科学有序安排复工复产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矿井,要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对批复生产煤矿,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存在隐蔽工作面违法组织生产;对隐患整改矿井,要科学有序批复,严禁一哄而起,延续隐患整改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并加强驻矿监管和执法巡查,严厉打击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对停工停产煤矿,严格落实包矿和驻矿制度,坚决杜绝停工停产期间私自组织人员下井现象。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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