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6-00058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大建议,建议
  • 2026-04-17
  • 2026-04-22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缓解劳动仲裁压力的建议
对市人大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B(2026)28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唐军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缓解劳动仲裁压力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为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精准指出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改进思路。这对我市进一步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提升仲裁公信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推动作用。

收到建议后,我局立即组织专题研究,结合我市仲裁工作实际,对您所提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梳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体质效、提高满意度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发展,郑州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攀升。2024年,全市调解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30908件,同比增长24.05%;2025年,全市调解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33686件,同比增长8.99%。面对日益增加的办案压力,全市仲裁机构主动作为、迎难而上,深入挖掘自身潜力,尤其是在劳动争议较为集中的区域,广大仲裁员发扬连续作战、甘于奉献的精神,白天开庭审理案件,晚上和周末加班加点撰写裁决文书,有力保障了案件办理质效,实现仲裁当期结案率99.7%,调解成功率75.2%,仲裁终结率71.1%,充分彰显了仲裁在有效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也切实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守护。

二、关于扩充队伍、提升专业性问题

2024年以来,我市以“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年”为抓手,持续推动调解组织实体化运行,着力建强专业工作队伍。通过调整充实专职力量、选聘兼职仲裁员、壮大基层调解员队伍、深化“人社+工会”裁调对接机制等措施,广泛吸纳工会干部、专业律师、退休法官等多元力量参与调解工作,逐步构建起来源广泛、专业互补、结构合理的调解仲裁队伍,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办案压力得到一定缓解。截至目前,全市持证上岗调解员共1818名(其中各仲裁机构调解中心103名,乡镇街道调解中心862名,行业商协会调解中心52名,企业调委会801名),调解员数量位居全省首位。尽管我们在充实办案队伍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但相较于案件的快速增长态势,今后一段时期,“案多人少”的矛盾仍将是制约仲裁办案工作的主要瓶颈。  

三、关于统一标准、确保公信力问题

近年来,我市重点围绕程序衔接、标准统一、流程规范等方面持续推进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统一办案尺度

2025年,我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予受理文书规范指引》(郑人社〔2025〕6号)和《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相关计算标准规范指引》(郑人社〔2025〕7号)两份重要文件,旨在统一裁审标准、提升工作质效。其中,6号文通过明确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统一法律条文引用、规范文书结构、加强程序衔接,有效提升了全市仲裁机构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及文书表述上的一致性,并将相关情形嵌入智慧仲裁要素式办案平台流程,严格限定不予受理文书的生成条件,从源头规范受理行为,压降不予受理案件总量。7号文全文近七万五千字,是经过省高院审核认可的劳动争议系统性成文规范,该文件对劳动争议中十五类高频争议事项(包括加班费、未休年休假报酬、病假工资、停工停产工资、事假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三期女职工待遇损失、竞业限制补偿、违法约定试用期补偿金、加付赔偿金、高温津贴)所涉及的法律依据、计算方法、疑难处理及关键参数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目的在于统一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的尺度和观点,有效化解“裁审不一致”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因法律适用分歧、计算标准不统一、裁审观点差异等因素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引发的改判风险,促进了裁审有机衔接与法律适用统一。二是健全衔接机制,构建闭环治理。会同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建立了关键信息比对与发改案件通报反馈制度。同时,打通了智慧仲裁平台裁审衔接功能,实现了电子案卷在线调阅、裁判结果即时反馈,提升了协同效能。

(二)深化要素式办案改革,统一审理流程

自2022年印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素式办案规范》(郑人社〔2022〕25号)以来,我市坚持系统谋划、流程重塑、分步实施,持续推进制度创新。同时我们加强技术赋能,将要素式办案流程全面嵌入智慧仲裁办案平台,着力构建“要素式办案+云上仲裁”一体化便民高效维权机制,被评为市级特色创新项目。目前,全市超过95%的劳动争议案件采用要素式办案模式,实现了办案流程在庭前系统自动归纳争议焦点、提取案件要素,一键生成庭审提纲,提升指引精准度;庭中聚焦关键要素逐项调查辩论,避免重复赘述,提高审理效率;庭后依托要素自动提取庭审关键信息,匹配相应法律说理,辅助生成基础的要素式裁决文书,有效统一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显著促进了裁审衔接,提升了仲裁工作的规范性、高效性和公信力。

(三)建立调解平台,规范程序衔接

为有效化解基层劳动争议,我市开发建设“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智慧仲裁调解服务平台”,并于2026年1月1日在全市同步上线运行。该平台集成智能申请、自动分案、先行调解、文书置换、电子送达等数字化功能,延伸了调解服务触角,助力企业、行业、区域健全内部纠纷化解机制。通过明确调解程序与协议置换流程,推动调解与仲裁程序有序衔接,有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与置换,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提升了纠纷化解的整体规范性与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关于科技赋能、提高效率问题

在劳动争议化解信息化建设方面,我局已建成“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智慧仲裁要素式办案平台”与“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智慧仲裁调解服务平台”两个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了全流程线上办理与智能化辅助。作为省定人工智能仲裁场景应用试点地区,郑州正稳步推进平台智能化升级,深化人工智能技术与办案全流程的融合,着力构建“类案同判、尺度统一”的智能办案体系。工作中,我们扎实夯实数据基础,健全高质量仲裁数据资源体系,基本构建了具有郑州特色、安全可靠的仲裁数据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开展模型训练,完成各类案件类型不低于2000件案件卷宗的收集任务,为模型训练提供扎实数据支撑,持续积累实务资源,优化模型性能,提升模型输出的标准性与一致性;同时重点攻关文书智能生成,针对常见案件类型,分类制定《要素式调查表》《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等模板,重点突破基于争议焦点、证据、笔录等要素的核心段落智能辅助生成,为仲裁员提供可快速确认修订的参考文本,有效提升系统在典型案件中的应用覆盖与生成质量,显著增强信息化建设实效。

五、关于源头治理,遏制案件增量问题

一是构建“一网一刊两平台”宣传矩阵。强化政策宣传与法治引导,以局门户网站调解仲裁专栏、《郑州仲裁》内刊、智慧仲裁要素式办案平台、智慧调解服务平台为载体,通过网站动态普法、内刊交流赋能、平台智能答疑(郑小裁7×24小时在线答疑),有效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二是强化实地宣传和源头预防。持续打造“郑重企事,共筑和谐”宣传服务品牌。开展区县(市)联动的现场服务、专题宣讲、庭审观摩、合规服务等为内容的宣传服务活动,并派出青年仲裁员志愿者服务队,深入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一线,扎实推行包括一次实地走访调研、出具一份用工风险诊断书、召开一场专题座谈会、开展一次靶向法律宣讲、建立一个长效沟通渠道在内的“五个一”精准服务,推动法律服务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和群众生活,营造良好法制氛围。

三是融合文化元素提升调解效能。打造“党建引领+文化滋养+柔性化解”工作品牌,在局官网调解仲裁专栏开设“多元调解”栏目,系统梳理并刊发《“和”论述》、《郑州“和”文化》、《郑州“和”典故》、《企业“和”文化》等系列文章,深入宣传“讲求礼让、以和为贵”等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不断丰富和拓展柔性调解的文化内涵,积极营造“事心双解、人和业兴”的和谐氛围,有效推动调解工作在法治框架下兼具温度与实效。

六、关于经费保障,完善激励制度问题

目前,郑州市智慧仲裁办案平台与调解服务平台的运维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调解员补贴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权限在省人社厅,省级层面暂未出台统一规定。在与工会建立的裁审衔接机制中,我们配套制定了“以案定补”等激励措施,经由裁调对接工作室调解的案件均已兑现补贴,有力促进了劳动争议前端化解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七、关于民企争议,采取特殊措施问题

在处理民营企业集中性劳动纠纷方面,我们坚持法治原则、调解优先、平衡保护,重点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强化多元化解,积极引导通过工会、行业组织及基层调解组织介入,推动纠纷源头化解;二是开展专项普法,围绕民营企业常见用工风险进行指导,助力企业规范管理、预防风险;三是在案件处理中注重统筹兼顾,既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审慎考量企业经营实际与承受能力,稳妥处理相关诉求,力求实现保障职工权益、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与维护就业稳定的多重目标。

八、关于案件处理,两种特殊情形说明

(一)关于不予受理情形的说明

将“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主体为被申请人并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列为仲裁受理范围,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二条规定,上述条款明确了仲裁机构受理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仲裁程序的设立旨在解决劳动者与作为法律主体的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并不直接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内部自然人(如股东、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和责任能力,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收取款项等不规范情形,未严格遵守公司法及税法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升后续执行程序中的实现可能性,确有代理人尝试在仲裁阶段将实际经营人、股东等关联人员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然而,此类人员并非劳动争议仲裁的适格被申请人主体。关于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及相应的审查标准、举证规则,均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亦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责权限。该问题涉及公司法与劳动法不同法律关系的界分,核心在于审查是否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财产混同等情形,通常需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审理,以确保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因此,该文件对此项不予受理情形的明确列举,旨在严格规范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其依据既包括对适格主体的法定要求,也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在程序功能和法律适用上的专业分工与制度边界。相关情形的确定,有助于进一步统一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的裁量标准,提升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权威性。此外,本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吸收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见文件版记,抄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促进仲裁与诉讼程序有效衔接,凝聚劳动争议化解的制度合力,确保劳动者维权路径清晰规范。

另外,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审查发现主体不适格是否适用撤销案件处理,应根据不同程序阶段依法采取相应方式。在立案前经审查认为主体不适格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在案件受理后发现主体不适格的,应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因此,并非所有主体不适格情形均适用撤销程序。我局制定的6号文系针对立案前的审核规范,目的是规范立案前对主体适格性的审查标准与处理方式,其适用范围不包括案件受理后的撤销程序。且已撤销案件中劳动者当事人持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决定书,同样可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不改变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及撤回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诉求的情形下,撤销决定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在仲裁程序上所起到的作用无本质区别,都将导致案件直接进入民事诉讼一审环节。

(二)针对保全程序被滥用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第三条规范裁审程序衔接,第(二)项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中载明: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依法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实践中,目前我市涉及申请保全的案件,多发生在用人单位已发生欠薪、高额工伤赔付、社保欠费等用工风险且前期拒绝调解的情形,仲裁机构在程序上并不主动建议保全,但亦无依据拒绝劳动者依法提出的保全申请。在裁审衔接机制框架下,如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中发现起诉状与仲裁申请书在内容或主体方面不一致,存在规避仲裁前置程序嫌疑的,可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应先行经过仲裁程序。因此,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对营商环境产生的影响,由于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建议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的建议。




2026年4月17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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