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6-00065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大建议
  • 2026-04-30
  • 2026-05-08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出台细化措施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建议
对市人大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B(2026)46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亚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细化措施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提案建议答复如下:

郑州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要求,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截至目前,备案企业385家,参加职工46550人。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提供标准化便捷化的方案选择

2021年,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3号),制定了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在规定的缴费比例、权益归属政策范围内,协商确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条款。郑州市删减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改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优化企业年金备案层级,非跨地市及以上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备案权限下发至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现就近办。目前,省人社厅正在谋划出台人才年金政策,我市会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二、关于加大政策激励,落实并强化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范畴,参加企业均可以按照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咨询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我市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您的此条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

三、关于深化宣传引导,树立典型并推广成功经验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近年来,我市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企业年金政策,引导更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比如2024年7月23日,市人社局召开了郑州市2024年企业年金工作座谈会,7个区县(市)企业年金工作负责人、11家省定企业年金受托机构业务负责人参加会议,建立了区县(市)人社部门与企业年金受托机构的联系。2025年谋划开展2025年度郑州市二、三支柱养老保险宣讲会17场,重点邀请国有企业、医院、学校、律师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效益好的中小微企业等近600家。2026年继续谋划开展好2026年度郑州市二、三支柱养老保险宣讲会,同时联合企业年金受托机构进园区、进企业,开展点对点、面对面推介活动。

四、关于健全服务机制,引入专业力量提供支撑

依据《河南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加快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57号),我省明确了11家金融机构为河南省受托机构。各受托机构均成立了专业团队,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下一步,我局定期组织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政策培训会、业务交流会,同时按一定比例对已备案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指导监督,进一步提升受托机构服务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企业年金工作的关心支持。今后,我们将企业年金作为推动我市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点工作来抓,不断提高参加覆盖率。请您继续关心支持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2026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

邮    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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