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云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职称评审年年龄限制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分类管理,衔接延迟退休与职称申报政策”的建议
根据人社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原内容:“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修改为:“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职称。”明确在职是唯一门槛,只要未办理退休手续、仍在岗工作并缴纳社保无年龄设限。市人社部门正牵头梳理现行职称评审中涉及退休年龄的条款,重点围绕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机制开展研究,计划建立“职称申报与延迟退休、弹性用工模式无缝衔接”的分类管理机制,实现职称申报条件与延迟退休政策、企业弹性用工需求的精准匹配,充分释放大龄技术人才红利,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二、关于“坚持以能力业绩为核心的评审导向”的建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27号文件第二条:完善符合人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中明确指出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目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导向,分类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促进与新职业标准相衔接,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科学研究、学术创新和做出重大贡献。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评价体系。将工作绩效、创新价值、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
三、关于“畅通非公有制单位申报渠道与服务保障”的建议
您提出的“开辟专门申报通道、简化流程、组建评审委员会”等建议,对激发非公有制单位人才活力具有积极意义。我市将依托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为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辟专门申报通道,明确“按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的操作规范;同时建立职称评审政策宣讲机制,针对民营企业、民办社会组织开展专项指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会用善用”;支持规模较大、技术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内部人才评价,提升企业人才管理自主权,目前我市成立有十二家企业自主评审委员会。
四、关于“建立动态监管与反馈机制,保障评审质量”的建议
您提出的“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反馈机制”的建议,是职称评审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我局将根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相关要求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防范违规申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定期收集非公有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反馈意见,结合政策实施效果适时优化评审标准和流程,形成“放开限制、强化能力、规范管理、提升效能”的良性循环。
2026年4月2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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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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