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042/2026-00032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 人大建议
  • 2026-05-25
  • 2026-05-25
关于推动郑州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456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谢新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郑州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深切关心和悉心指导!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财政奖补流程、融资渠道、存量资产盘活收益规则等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对此,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学习。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城市更新专项引导资金方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城市更新不是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领域,因此我市暂未设立城市更新基金。

二、财政奖补流程方面

目前,我市成功入选了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为我市实施城市更新争取到了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为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提供资金保障。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出台了《郑州市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资金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分配、资金下达、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方面内容,确保资金能够及时高效拨付项目。目前,已下达的两笔资金,均已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及时拨付至具体项目,支持项目建设。

三、存量资产盘活收益规则方面

为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我市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方面,对城市更新项目给予支持。根据《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郑政办〔2023〕18号),城市更新范围内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文〔2021〕2号)文件规定比例补助区级或市级实施主体。即集体土地或国有用地(不含工业、仓储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项目,扣除中央、省、市计提土地出让总价款的33%,剩余67%的成本和净收益全额拨付;调整为工业、仓储用地的,扣除省级财政集中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剩余部分全额拨付;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划拨权益价作为成本全额拨付。

近年来,市财政通过加快土地出让金核算,收到即核算、批准即分配,有效促进土地出让金流转,支持各区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融资渠道方面

我市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高度重视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在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中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运营等提供资金支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畅通资本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多次召开投融资培训会,指导项目争取专项债、中央政策性资金和银行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项目谋划,为项目融资提供专业支持。三是创新金融产品。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已针对城市更新出台了相应的金融产品。如,国开行对符合标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最长贷款期限可达35年,给予政策性利率优惠,单项目融资额度最高可达总投资80%;农发行推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项目贷款”一体化融资模式,融资比例最高可达95%。四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运用REITs、ABS等金融工具,成功发行“郑州高新产业园区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项目是河南省首单产业园区类REITs、中部省份首单由区县级国有企业发行的类REITs产品,发行规模5.01亿元;郑州首个街区商业ABS项目“中铁七局泰和里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顺利获批,项目依托郑州火车站核心区位,打造沉浸式文商旅夜经济综合体,拟发行规模9.36亿元。两项金融实践为城市更新创新融资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五、预算绩效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方面

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风险管理,我市印发了《郑州市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绩效评价办法》,聚焦产出绩效、管理绩效、资金绩效、效益绩效等方面内容,对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任务的成效以及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及运用,将后续资金拨付情况与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好的,对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扣减,并将扣减资金转移至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作为奖补;对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补助资格,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对已拨付资金实施退回,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六、财政与投资协同监管

在《郑州市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市城建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城市更新工作力度,用足用好上级支持政策,及时分配拨付相关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和项目需求,在财政奖补、存量资源盘活收益、拓宽融资渠道、加强资金管理等方面继续深入研究,不断丰富完善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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