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侯建玺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动医疗责任险全覆盖助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聚焦于医疗纠纷化解中风险分担机制不足、理赔流程繁琐等突出问题,与国家现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的完善方向一致,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参考意义。我委对此高度重视,经与市医保部门等认真研究,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全覆盖”的建议
(一)现行法规已为医疗责任险的推行提供了明确制度依据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该条例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处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四章对医疗责任保险作出规范,明确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该办法为全省范围内推行医疗责任险提供了省级法规依据。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该规定为郑州市推动医疗责任险全覆盖提供了直接的地方性规章依据,但需指出的是,该条规定了“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对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则采取“鼓励”态度,尚未实现法律层面的强制全覆盖。
(二)郑州市医疗责任险现状
目前,郑州市已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框架。从实际情况来看,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仍未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的医疗责任险参保率偏低,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参保积极性亦有待提升,距全面覆盖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是稳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的参保工作。我委将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建立适合市属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序扩大覆盖范围。需实事求是指出的是,市属医院医疗责任险工作推进中面临着医疗机构积极性不高、保费过于高昂等问题,基层全面参保面临基层医疗机构规模小、保费负担能力有限等现实困难。
二是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在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医疗风险分担中的保障作用。
二、关于“建立医保、卫健、保险机构、调解组织联动的快速理赔通道”的建议
(一)已有“法院+医调委”诉调对接的实践案例
在快速理赔的实践探索方面,郑州市已开展了有益尝试。2025年11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与市医调委共同化解了一起跨省医患纠纷,医患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向患者支付赔偿款30余万元,协议签订后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该案的高效化解正是法院与医调委紧密协作的成果,通过顺畅的诉调对接与联动机制,形成了专业互补、效能叠加的解纷合力。
(二)当前存在的实际困难
目前郑州市在联动快速理赔机制建设方面仍面临以下主要困难:一是医疗责任险承保公司与医调委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尚不够顺畅,部分纠纷在调解成功后,保险理赔仍需较长时间;二是基层调解力量薄弱,市医调委的专业调解资源主要集中于市区,县级及以下调解力量的覆盖面和专业性有待进一步强化。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深化调解与理赔的“一体化”衔接。推动参保医疗机构积极邀请保险机构参加医调委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同步完成定责、定损和理赔方案制定,缩短从调解到赔付的时间周期,力争实现纠纷“快处快赔”,切实减少因赔偿争议引发的不良事件。
三、结语
您提出的建议切合当前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我委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逐条研究、积极吸纳,切实把代表智慧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务实举措,以推进医疗责任险全覆盖和建立快速理赔机制为重要抓手,不断加强医疗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
在此,也需客观指出,医疗责任险的全面覆盖和快速理赔机制的全面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财政保障、保险市场培育、法律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因素,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参保面临保费负担能力不足的客观制约,快速理赔通道的建立也需以较高的参保率为前提。我委将本着“先公立、后民营,先二级以上、后基层”的推进策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持续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不断努力。
衷心感谢您对郑州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