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16-00249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建议
  • 2016-06-29
  • 2016-06-30
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建议
关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B374号建议的答复


陈红民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双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工作的建议”的建议收悉,针对您提出的两项意见和建议,现答复如下:

1.关于“建议规范“双创”载体概念,根据先进地区建设经验和我市“双创”载体建设探索实际,从政策支持、载体组织架构、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进行规范统一”的建议

目前,我市为了推动全社会双创工作,正在构建包括众创空间、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综合体在内的梯级创新创业载体,以打造适合各类创新创业需求的生态圈。

其中,创新创业综合体,是指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多功能的孵化组合体,我市是全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提出的创新创业载体概念,综合体内可以包涵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产业园)、人才公寓、生活服务设施等载体形态;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则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是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您在案据中提到综合体、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孵化平台等“双创”载体概念纷杂。应该说,这些载体概念有的属于梯级创新创业载体的不同阶段,有的属于同一种载体的另外一种叫法。众创空间有时也称之为创新型孵化器,而综合体、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通常也可统称为孵化平台。

当然,创新创业除涉及科技部门外,还涉及发改、人社、工信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为了推动双创工作,结合本部门职能还提出了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园、创新创业示范园区等概念。

2、关于“通过调整,让政策实施的主体一致,谁认定、谁支持、谁管理、谁负责,做到责权明晰、减少政策交叉、避免重复支持,从而更好的促进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作用的发挥”的建议

这点建议提得很好。目前,省市都基本上按照“谁认定、谁支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了创新创业载体的认定工作。但是,也存在同一创新创业载体,省、市、人社、科技等部门分头支持这一问题,这些都是有关部门从本部门职能出发而推出的一些工作措施。下一步,我们将加大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衔接,做到责权明晰、减少政策交叉、避免重复支持,从而更好的促进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作用的发挥。

当然,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中,也存在建议中提到的诸如“改建扩建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等的认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但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造成了认定部门和资金的承担部门站在不同的立场考虑问题,认定部门站在工作推动者的角度,希望通过认定的单位越多越好,资金的承担部门站在县(市、区)财政管理的角度,希望支出越少越好,尽可能不造成当地的财政负担”等方面问题。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近期,市科技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若干政策》和《郑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券实施管理办法》,并设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运营、创新创业载体服务质量提升和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在孵企业,以解决您建议中提到的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双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步,我们将加强与您的沟通和联系,将您的建议融入我市双创工作中,以更好地促进我市双创事业发展。

 

联系人:韩雄           

联系电话:67182170

 

郑州市科技局创新创业处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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