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16-00248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建议
  • 2016-07-01
  • 2016-07-04
关于设立郑州市职工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奖励基金的议案转建议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会议第A(2016)008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赵顺舟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科技事业发展的支持、关心和关注。接到您关于“设立郑州市职工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奖励基金的议案转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前,国家、省、市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制定了颇多的支持政策,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贵议案也针对鼓励我市职工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建议,有利于促进我市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

一、郑州市职工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奖励基金应当与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区分清楚

郑州市职工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奖励基金与郑州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在申报条件、申报范围、评审标准等方面十分接近,不易区分,较明显的区别是职工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奖励基金强调的是非职务技术创新、发明创造。但是据了解,非职务技术成果(发明)与职务技术成果(发明)实则很难区分,有多个司法案例显示,单位和职工因成果所有权闹上了法庭,通过司法解决其纠纷,由此可见,非职务技术成果(发明)与职务技术成果(发明)的区分是一个难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因此,设立该基金一是要做好非职务成果(发明)与职务成果(发明)的区分工作,二是要避免与郑州市科学技术奖混淆。

(注:职务成果(发明)与非职务成果(发明)的区分: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自行研究开发,并主要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由此可见,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才能成立:1、该技术成果不是完成人在所在单位承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也不是该完成人的岗位职责,而是完成人自行研究开发的。  2、完成该技术成果的资金、材料、设备等物质条件主要不是由本单位所提供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全过程中没有采用单位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

二、建议减少郑州市职工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奖励基金的奖项数量

因大多数成果(发明)为职务性的,非职务成果(发明)数量较少,且良莠不齐,且无技术水平的鉴定渠道,不易考量成果(发明)的质量和水平。如若要设立该基金,应当深入研究奖励等级及奖励数量的设定,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层级是否过多,建议改为三个等级。此外,议案所提授奖项目计划不超过100项,结合非职务成果(发明)的数量和质量因素,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建议减少奖励数量,确保评审质量。

感谢您对我市科技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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