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17-00213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建议
  • 2017-07-26
  • 2017-07-26
关于“建设国家级科研基地打造郑州东部中关村”的建议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39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杜荣花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国家级科研基地打造郑州东部中关村”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研发中心的扶持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等政策和措施,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创新氛围。

一是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省规定支持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是制定扶持新兴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国内外500强企业在郑设立的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可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政府主导的大学、科研院所在郑设立分支机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三是鼓励和吸引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在我市独立注册或与我市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鼓励国(境)外各类组织和机构在我市设立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引进国(境)外的先进技术、项目和人才,面向我市进行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对审核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同时对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国际技术交易按额度的10%进行补助,单个机构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参与欧盟“地平线2020”等多边科技合作计划,合作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海外技术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对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给予100万元补助。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对企业购买外方技术、外方技术入股和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等三种技术引进类型的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5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科技园区、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基地,给予一定奖补。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加强与您的沟通和联系,将您的建议进一步融入我市科技创新工作中,以更好地促进我科技事业的发展。

 

                                2017年7月26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科技局计划处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李贤                 联系电话:0371-67180458

抄    报: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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