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17-00098
  •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建议
  • 2017-10-17
  • 2017-10-17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四届五次会议第B393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马斐颖代表:

您提出的第B393号“关于设置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关注!关于您的建议,郑州市卫生计生委领导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商讨。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回复如下:

您对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养老现实困难分析的很到位,就出台和实施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政策,按照2016年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当年12月13日,我市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6〕71号),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关于促进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落实的问题,我省在2016年已就《关于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假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了意见征求,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凭证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享受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独生子女工作单位须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父亲或母亲住院确需照料的医院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享受每年不超过20天的奖励护理假。

(二)单位和职工双方均应自觉落实《条例》规定。职工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奖励假的,所在单位应当追缴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纪律处分。职工所在单位拒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假规定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督促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要对各地、各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假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设人事或计划生育专兼职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假期落实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工作记录,接受相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四)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必须依法落实的。为此,各地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要广泛宣传《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宣传职工的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同时要密切关注广大职工群众的计划生育奖励假落实情况,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目前尚未正式发文,待文件出台后,我市将结合市情,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建立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政策落到实处。以上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关注,也真诚的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继续关注卫生计生事业,为我市卫生计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更宝贵的意见建议!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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