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119
  • 郑州市民政局
  • 建议,建议提案
  • 2017-08-20
  • 2017-08-20
郑州市民政局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A163号建议的答复

王素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多个村集中居住建立的“新型农村社区”模式在我市各县(市、区)、开发区普遍存在,它的主要特点是“若干个村的村民集中居住、村与村之间不打破原有的建制规模”。这种新型模式社区的优点您在议案正文中已作了介绍不再赘述,但同时也给社区的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方面有一个大同小异的做法,就是在村与乡(镇、办)之间建立一个协调机构—社区管委会(有的名称叫社区发展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等工作。您所提出的议案非常切合当前我市实际,代表了我市其他县(市、区)的共同意愿。

从政策层面上讲,目前这种“新型农村社区”模式在社区治理方面中央和省都没有政策法规依据,各地都是在探索中求发展。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文件明确要求“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那么在村与乡(镇、办)之间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是否符合中央文件规定,我们对此也很谨慎。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专门请教了全国城乡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唐忠新教授。他建议:在乡(镇、办)层面专设一个内设机构—新型农村社区协调管理机构(不能为派出机构),由乡(镇、办)调配人员,抽调社区内各村村干部代表共同参与,在每个新型农村社区成立社区协调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在乡(镇、办)层面增设内设机构,并没有增加机构层级,符合中央政策规定。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建议是:在新型农村社区成立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乡(镇、办)和村委会协调指派组成,负责协调新型农村社区的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民政部业务领导的意见和专家的建议大同小异,不谋而合。

为了进一步探索解决办法,近期,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与基层政权处联合组成调研组,分别到新郑市和中牟县进行了调研,观摩了当地新型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召开了县、乡、村不同层面相关人员座谈会,对社区组织体系设置运行情况、服务功能发挥作用情况等进行了全面了解。无论是新郑市近年来实施的“四联一创”构架还是中牟县大孟镇镇区社区推行的“三三二”治理模式,都是通过学习先行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出来的切实可行的特色和亮点,他们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取得了良好实际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把外地的有益做法和新郑市、中牟县大孟镇等地的亮点经验归纳整合,联合组织部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争取市委、市政府出台我市新型农村社区组织体系、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关于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村委会换届问题,我们在调研中进行了着重了解,所访村干部们普遍反映,目前这种情况不会影响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此我们认为,多村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由于村与村之间的原有建制没有被打破,尽管拆迁造成的居住分散对换届工作有一定影响,这种情况往届选举也大量存在,因此在市里文件出台前,将于今年底或明年初开展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仍然会正常进行。

 

 

2017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许新功                  联系电话:67177038

抄    报:市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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