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129
  • 郑州市民政局
  • 建议,建议提案
  • 2017-08-20
  • 2017-08-20
郑州市民政局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 B366号建议的答复

靳四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司法部门确认的困难人员救济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5月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开始实施。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精神,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八个主要方面,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个方面的工作。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断完善制度措施,构建了以城乡低保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为支撑的救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救助格局,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5年5月,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郑政法〔2015〕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列举了司法过程中因案件无法侦破、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等原因导致群众生活困难应予司法救助的种种情形,明确了救助对象、受理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资金筹集等内容。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对于未纳入司法救助或者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下一步,全市民政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积极做好与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司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全力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2017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邴复合                   联系电话:67172763

抄    报:市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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