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787/2017-00925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政务,建议
  • 2017-10-19
  • 2017-10-19
关于对郑州市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第A(2017)114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刘新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防食品行业工厂产能,作坊管理存在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逐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将逐步消除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154条,比原来104条增加了50条,有重要修改的约80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巩固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预防为主和全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在修订完善,可望年内出台;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预计本年度会发布实施,法规发布后食品“三小”的管理将会更加科学严谨。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臻完善,将有效消除监管盲区,解决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的问题。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许可问题

您提出以郑州百分为代表的部分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大但未办理生产许可,不能开展检验,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我们对该单位进行了调研。鉴于其生产的产品没有预包装、保质期仅有1天,接近于现做现卖的生产形式,该单位也曾提出过办理许可证的申请,由于没有相应的审查细则,产品无法归类,是否纳入生产许可范围无法确认,故此一直没有为其办理许可。

经过对其生产行为调研后,根据其生产情况,我们又组织召开了技术专家论证会,认为其产品类别可以参照方便食品进行许可,但由于保质期短,是否纳入生产许可,尚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明示,目前我们已正式向省食药监局行文请示该类食品生产者的许可问题。一旦有明确答复我们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及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继续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严厉惩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沟通协调,多渠道推进食品安全共治体系和食品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促进全市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食品工业健康发展。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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