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787/2017-00927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政务,提案
  • 2017-10-19
  • 2017-10-19
对市政协十三届委员会四次会议 201700164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加强角膜塑形镜市场监管的建议”提案答复摘要如下:

一、关于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一是在监督检查中关注医疗器械广告,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二是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三是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广泛宣传的同时,积极拓宽渠道,开展宣传咨询,提高人民群众对角膜塑形镜的原理及验配知识的认知。

二、关于对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的清查。角膜塑形镜验配属于医疗行为,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验配。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由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在质量监管上,重点检查购进渠道,产品资质,查验记录,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储存条件等,在对使用角膜塑形镜的医疗机构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角膜塑形镜市场监管情况。3.15后,市食药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角膜塑形镜类经营企业的排查,2家企业限期整改,3家企业公示注销,4家企业吊销许可证。在3月底召开的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会议上,邹庆明副局长针对3.15曝光事件,进行了剖析、反思和总结,阐述了监管工作与追责的三个关系;提出了强化监管队伍建设的三个必要性。并且针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重点提出了“六同、六加强、六要”的具体要求。4月初召开“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动员部署会议。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抓手,开展了“三个活动”。针对角膜塑形镜类市场的监管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角膜塑形镜类经营企业在分类分级监管中将其纳入最高监管级别,敦促各辖区作为重点监管品种和重点监管对象加以监管,做到每年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监管无死角,问题不放过。二是把角膜塑形镜类经营使用环节纳入市局重点监督抽查范围,对基层监管工作做到“监督指导”“ 督查督导”双到位。三是根据角膜塑形镜市场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规范角膜塑形镜类医疗器械市场经营使用秩序,确保经营质量和使用安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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