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787/2017-00944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政务,提案
  • 2017-10-19
  • 2017-10-19
关于对郑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70037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罗宏伟委员:

提出“建议中医医院内中药制剂允许在中医医联体单位内调剂使用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对中医药事业的关注,以及您在中医医院内中药制剂允许在中医医联体单位内调剂使用给予的建议,这对今后我市医院内中药制剂的发展甚是重要。收到议案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的学习领会和调研,并积极和上级相关部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制剂经批准可以调剂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 ……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申报程序

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省级辖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

    三、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

针对该问题,我局曾经于2014年3月24日向省局提出请示,2017年6月28日又反映您的建议及我局的意见,省局领导明确指示:请使用单位按照《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河南省政策

对于您提到的北京市、甘肃省等出台的有关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新政策和新模式,河南省卫计委、中管局、人社厅和食药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鼓励医疗机构按规定在基层调剂使用中药制剂。也希望能通过省人大、政协议案进一步推进省卫计委、中管局和食药局能联合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中药医疗机构制剂在医联体内共享。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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