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17-00077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建议提案,人大
  • 2017-10-20
  • 2017-10-20
关于放宽城中村改造项目限购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会第五次会议第B220号议案的回复

尊敬的程纲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放宽城中村改造项目限购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关心和支持我市房地产事业的发展。我局接到此议案后十分重视,及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背景

      2016年下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房价出现过快上涨,群众出现恐慌性等非理性购房行为,被国家确定为16个热点城市之一。为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相关要求,郑州市政府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态势,相继出台了稳定市场、抑制投机性购房行为的多项政策措施,从商品住房的限购、限贷、限售、限价等方面对市场进行了逐步引导和干预,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被初步遏制,市场逐渐回归理性平稳,调控效果初步显现,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的

      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是在市场出现非正常状态时,政府用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是临时性措施,在市场逐渐平稳后会及时退出,其主要目的是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防止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以2016年10月份为基础保持销售价格的平稳运行。

      宏观调控措施既要防止过快上涨,也要防止过快下跌,针对市场发展趋势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目前我市采取的是从紧的调控,用行政手段调整需求端进入市场秩序,延缓购房需求集中释放,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防止引起波动,指导企业合理的商品房签约顺序,防止集中投放或投放量过小,加大土地供应量和加快供应节奏,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住房理性消费。

      三、房地产调控具体措施和工作成效

      2016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16〕60号),从加快土地供应、控制土地竞买价格、加强金融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等九个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2016年10月1日,郑州市发布了《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10月3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郑州市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郑银发〔2016〕197号),从市场需求端进行调控,提高了购房门槛和成本,重点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行为;同月国土部门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供地6300亩的决定;2016年12月21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对限购政策实行升级,对购房人群进一步增加了限制,非本市购房家庭需满足缴纳社保或个税连续24个月以上,180平方米以上纳入限购,调节过热的市场需求;12月23日,河南省市场利率自律机制通过决议,对郑州市住房贷款政策进行升级调整,从原有的“认贷不认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二套房首付比例由原40%提高到60%;2017年3月17日,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进一步完善限购政策,明确补缴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2017年5月3日,扩大中牟、荥阳、新郑为限购区域,同时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住房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还对单身家庭、企业购房、赠与等行为进行规范,堵塞政策漏洞,完善调控措施。

      目前看,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初步效果,一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我市去年9月份环比上涨最高为7.6%,之后涨幅逐渐回落到10月份3.5%、11月份0.5%,12月当月降幅为0.1%、今年1、2月份降幅分别0.2%和0.3%,3、4月份分别上涨为0.3%、0.1%,5月份降幅为0.1%,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二是加大加快市场投放,加快预售审批时间,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指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维持市场供需平衡,今年前五个月商品住房供销比例为1.11:1,较去年的0.75:1达到了基本的供销平衡;三是商品住宅的去化周期虽然较短(4.8个月),较去年底的4.1个月稍有增加,但库存绝对值从去年11月份改变持续减少的局面,呈现稳步增加趋势,随着调控的进一步深入和投放的加大,去化周期会逐步调整到合理区间。根据市场态势,确保调控目标的实现面临较大的压力,我市经济发展势头好,城市聚集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增加,新增人口幅度较大,住房市场需求旺盛,建设成本逐年提高,加上供应相对紧张,房价上涨的预期依然存在,对宏观调控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房地产宏观调控主要针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引导,在制定政策时,非市场交易行为不在调控范围内,所以在调控期间,拆迁安置属于非市场交易行为,不受调控政策影响。同时,政府建立价格监控联动机制,将安置房项目单位的签约价格和开发项目的签约价格联动考核,只要价格考核在调控规定范围以内,放宽日签约数量限制。

      四、宏观调控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影响

      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发周期较长,拆迁安置量大,资金需求较为集中,同时也承担着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市民居住品质的社会责任。此类项目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安置性质和市场销售性质,拆迁安置的房屋不受调控政策的影响,正常办理,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在调控范围内,应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措施。

      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面临的情况,房管部门结合调控措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于已开展公租房、安置房网签工作的项目,在保持签约均价平稳的基础上,综合公租房、安置房和商品房的价格,适当增加商品房的签约量;对于拆迁户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拆一买一”的原则可以购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价格备案、现售备案方面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是依据市场发展态势而发生变化的,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测和研究,结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特点和企业所面临的困难,适时适当有针对性调整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既要维护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效果,又要兼顾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平稳推进。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房地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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