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7-00224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7-10-23
  • 2017-10-23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农村‘双女户’家庭养老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09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曹兰英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农村‘双女户’家庭养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休假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和2008年先后出台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一条例两办法”),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一条例两办法”,企事业及机关工作人员依工作年限可分别享有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规定应休未休带薪年假的按照日工资300%补偿。

自劳动法和“一条例两办法”实施以来,带薪休假制度的受益人群逐步扩大,落实水平也有所提高。但受休假观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总体落实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很多职工未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原因,一是我国劳动力供给仍处于高峰期,城镇新增劳动力保持高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持续增大。二是社会尚未形成带薪休假的权益观念。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带薪休假这一基本休息权利的认识不到位,对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不了解,致使社会缺乏休假氛围。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职责。但《条例》和其它法规中,未对赔偿金标准、举证责任、申诉途径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政府部门对此类违法案件无统一处理标准。

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企业职工年休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切实做到: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各种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培训,使他们意识到职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加强对职工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他们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带薪休假的政策与法规,支持和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全社会形成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氛围。同时,引导和鼓励职工灵活使用带薪年休假,既可以集中使用形成独立假期,又可以与法定节假日相连分散使用。

二是加强检查督导。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意识,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免费发放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企业把休息休假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并督导企业严格予以落实。

三是加强相关政策方面前瞻性研究。由于上位法中还没有关于独生子女“公休假加倍制度”和“照料假”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建议上级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年休假制度,能够切实考虑到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面临的实际情况。同时,在下一步工作中,针对“公休假加倍制度”和“照料假”这一课题进行调查和研究,为上级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时提供依据。

二、关于养老金异地领取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经市社保局登封市分局向当地银行核实,目前负责发放登封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已经按照通知要求取消了本银行内异地存取款、转账等收取异地手续费。

三、关于医保异地转移问题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农村“双女户”老年父母可在我市数百家定点医疗机构很方便的就医,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已经实现即时结算。如果需要到郑州市以外地区居住就医或转诊,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省内就医。今年5月份,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与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实现了联网,已经具备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条件。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省社保局确定的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现及时结算。

(二)省外就医。按照国家的要求和安排,今年年底前我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即可接入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与平台连接的还有各省成规模的定点医疗机构。借助省、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这一通道,在省外居住或转诊的参保人员有望在接入国家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就医并实现及时结算。

在没有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我市参保人员可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8〕45号)、《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6〕12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转诊、急诊、异地安置等相关手续,先个人垫付,回来后再到市社保局按规定进行手工报销。




2017年7月5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联 系 人:李永立

联系电话:6788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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