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7-00229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7-10-23
  • 2017-10-23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促进教育持续稳定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16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促进教育持续稳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实施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2006年,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明确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当前,事业单位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三部分,其中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占6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占40%(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接开差距,具体项目标准由学校确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应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程序合规,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超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等项目,主要体现工作量、教学成果、实际贡献等因素。学校应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制定情况

2009年9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批转郑州市人事局等部门郑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235号),《通知》明确指出:“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来确定”。我们已经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制定了我市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目前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已从2009年1月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我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一致。

2011年,我市下发了《关于各县(市、区)公务员津补贴水平调整后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薪〔2011〕6号),确保各县(市、区)在提高公务员津补贴水平的同时,同步同幅度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三、建立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明确提出,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同时要求“建立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制度,今后基本工资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 号),按照国办发〔2015〕3号精神,将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制度落到了实处,时间是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国家关于设置特殊岗位津贴有关规定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字〔2005〕10号等文件规定,坚决予以纠正,没收违规资金上缴国库,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王瑞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建议”问题,关系到这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与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努力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切实提升教师队伍工资水平,为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热心帮助和指导,并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7年7月3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

联 系 人:田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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