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7-00240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7-10-23
  • 2017-10-23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369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刘芳代表:

您的“关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环境相对较差,影响了农村教师队伍稳定,确实应当给予适当倾斜。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些向基层人员倾斜政策,建立了基本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我市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并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

一、对农村学校教师实施补贴政策

2009年9月,郑州市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批转郑州市人事局等部门郑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235号),明确提出“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来确定”...“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特别艰苦的学要给予适当倾斜...可根据农村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量的10%的原则核定”。2011年,我市下发了《关于各县(市、区)公务员津补贴水平调整后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薪〔2011〕6号),要求各县(市、区)在提高公务员津补贴水平的同时,同步同幅度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二、建立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2015年,国家、省、市下发文件明确指出,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同时要求,“建立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制度,今后基本工资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2016年7月1日,国家、省、市对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再次进行了调整,落实了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正常调整制度。

三、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不低于公务员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原地方性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课时津贴、学校现行发放的其他津贴补贴等项目及我市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预增发的生活补助等津补贴要全部清理归并,津贴补贴已经并入绩效工资。

四、在职称评定政策上给予鼓励

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的人员,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任职资格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须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累计计算。针对农村学校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不一致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取得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取得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不受毕业证书专业限制。

刘芳代表,关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问题,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与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积极调研,努力向上级部门反映,为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7年7月3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

联 系 人:田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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