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17-00540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议
  • 2017-06-23
  • 2017-10-24
  • 2017-06-27
关于郑州市及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议案答复(编号:A(2017)119号)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A(2017)119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歌伟代表:

   代表您领衔二七代表团提出的“关于郑州市及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议案”收悉,首先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长期关注。对您的议案,我局高度重视,专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现结合我局职责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09年,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的统一部署,我省出台了《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文〔2008〕36号)、《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9〕20号)等相应政策。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我市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沙颖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09〕29号),在沙颍河流域的登封、新密、新郑市开展了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

2010年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废止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08〕3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9〕20号)。2012年3月的《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2〕50号)和2014年1月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3号)对《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积极指导了我省的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2015年以来,河南省政府扣缴郑州市政府水环境生态补偿金约1.1亿元。

2016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6〕119号)实施。

从我省生态补偿实践来看,我省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是淮河等重要河流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补偿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地区也不太多,浙江省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补偿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京津冀地区的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还在缓慢推进。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同年10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河南省将修订《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我市将根据河南省新的水流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我局一定积极配合水利、财政等部门,研究我市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感谢二七区人民为保障全市饮用水安全作出的巨大奉献和努力,感谢二七代表团对环保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感谢苏建设代表对环保工作的监督,我们相信在您的监督和支持下,我市的环境质量将得到更大的改善。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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