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17-00547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议
  • 2017-06-22
  • 2017-10-24
  • 2017-07-04
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禁止令的建议答复(编号:B(2017)266号)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B(2017)26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马振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禁止令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充分体现了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对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有积极的意义。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自2016年起就配合法院开展有关制度建立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开展“环保禁止令”的试点工作

      2016年,我市环保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在中牟、新密、登封人民法院率先开展“环保禁止令”试点工作,相继出台了有关环保禁止令的规定。在试点工作中,中牟县人民法院成绩显著,成立河南省首家专门性的环境资源审判厅,率先建立了环境保护行政命令执行禁止令制度,走在了全国非诉执行的前列,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肯定,在去年全国人大环保执法检查活动中,该院结合环保禁止令的组织开展情况在会上进行了汇报。近期该院对一起当事人置环保部门的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不顾,仍旧违规生产的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申请,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拘留,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大影响和震慑作用。

       二、组织调研论证活动

为在全市推广中牟县人民法院环保禁止令经验做法,解决环保执法中要求停产停建难的问题,我局领导多次参与组织市人大、市政府的领导对中牟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厅和环保禁止令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积极推动禁止令的施行。同时还和中级法院一起邀请省人大环资委和省环保厅的领导到中牟县法院进行考察,对禁止令的设立及有关内容进行论证,与会代表高度肯定了该院的工作,也为下一步推广奠定了基础。

         三、与中级法院共同推进实施禁止令

结合中牟法院环保禁止令的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我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对接,制定了《郑州市环保禁止令暂行规定》。经过市中级法院专家的论证,认为禁止令中核心内容缺乏法律支撑,建议在基层先行先试。6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于东辉在全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座谈会上讲到:“要积极推广‘环保禁止令’。中牟法院已先行先试,在全省率先建立这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经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及时下发禁止令,制止大气污染、违法排污行为。要加大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度。在这方面,中牟、登封、新密法院已经有了很好探索,其他法院也要积极推进,坚持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的双赢,达到治标与治本的和谐统一。”

    “环保禁止令”做为一项新的制度,需要法院、环保共同参与推动,相信有中级法院的支持,基层法院的落实,环境违法行为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市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也离不开代表们的指导和帮助,我们相信在您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市的环境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7年6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