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17-00548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议
  • 2017-06-22
  • 2017-10-24
  • 2017-08-01
关于我市成立环保警察队伍的建议答复(编号:B(2017)289号)
关于我市成立环保警察队伍的建议答复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B(2017)289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曹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成立环保警察队伍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于落实新《环保法》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文件要求, 严厉打击环境污染案件具有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局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机制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在建立环境警察的推进方面做了许多尝试,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环保公安协作机制打击环境违法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我局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局衔接,在司法与行政执法方面做了积极的尝试,于2015年底和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挂牌督办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规范了移交程序,明确提出对于涉嫌拘留和犯罪的案件公安提前介入、联合办案的工作方法,并在实践中得到验证,有效地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自2016年至今,全市公安环保协同办案22起,其中对21起行政案件中21名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对经开区一家超标排放重金属案件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侦破,对1名当事人追究了刑事责任。通过挂牌督办、协同办案,我市严厉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在社会上也形成了反响,起到了警示震慑的作用。为更好地打击犯罪,市公安治安支队还与我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包含联合执法、案件互移、重案会商、培训协作、联合督办等内容的十项工作机制,并成立以公安和环保部门局长为组长、公安治安支队和环境执法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构建环保和公安依法履职、协同作战、渠道通畅、反应快捷的环保监管执法和打击环保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开创了新局面。

二、学习先进经验,开展环境警察试点工作

自2015年以来,我们分别在新郑、登封和荥阳开展保警察试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采用辖区公安部门外派环保警察到环保局工作的模式加强环保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其中新郑市4名,登封市2名,荥阳市3名。环保警察成立一年多来,各地相继协助办理了一些环保行政拘留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为了更好地发挥环保警察的作用,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我局还于年初组织人员到环保警察设立较早、制度相对完善的汕头、佛山、广州三地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先进经验。通过调研,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借助环境监察体制改革之东风,由市编办研究在公安系统设立专门的环保警察编制,成立环境保护侦查大队,进驻环保局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业务管理和考核的建议。同时明确提出“领导重视是关键、两法衔接是根本、联合执法是基础、技术手段是保障”的工作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积极与市公安治安支队进行对接,在执法环节和移交环节形成共识,并编印《两法衔接资料汇编》,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理顺协同办案的工作关系,为环保警察的设立和职能积累了实践经验。

三、结合环境监察体制改革,积极推动环保警察的建立

由于环保警察的编制需由上级部门批准,警种的设置报批程序相对复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环保警察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目前,我市正在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开展环境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环保警察的建立也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推进。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加强与编办、公安、人事等多个部门进行沟通,同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早日在我市设立环保警察,以有效打击环保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市人大的领导的大力支持,也离不开代表们的指导和帮助,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相信在您的支持和参与下,我市的环境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郑州的环境会更美好!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7年6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