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5799005/2017-00036
  •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建议提案
  • 2016-10-26
  • 2017-10-26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办理2016年市人大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A(2016)167号等议案的答复

对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A(2016)167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陈战军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以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等优势,广受消费者欢迎。在目前我市道路资源不足、交通拥挤的现状下,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为群众日常出行带来很大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在我市市区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中,有相当数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非机动车现象严重,有的还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非机动车违法占道行驶、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此外,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车辆及电瓶盗窃案件频发,这些直接关联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现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准备,我市先制定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下一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学习借鉴了上海、武汉、成都等外地立法经验和做法,并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登记上牌制度,对非机动车通行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B(2016)3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刘香荣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严格立法管理老年代步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老年代步车”没有专门的规定和明确的定义。“老年代步车”一般是指供老年人代步的交通工具,不是真正意义上规范的商品名称,只是销售商或厂家的一种商业说法。现在路面上行使的老年代步车主要是指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的非法组装、拼装的三轮或者四轮车辆。在我市也确实存在有相当数量的“老年代步车”,这些车无牌无证、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强化对其管理有其必要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老年代步车,本身就应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管理。针对老年代步车,我市拟将制定的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中,拟规定老年代步车(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A(2016)127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孙明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及实施工作,降低交通事故中儿童伤亡率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日益普及千家万户,但形成明显反差的是,家庭及社会对儿童乘车的安全意识并未深入人心,家庭轿车配备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比率并不高,儿童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伤亡的悲剧时有发生,给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为提高人们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安全意识,改变人们的旧观念和旧习惯,通过立法推动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近几年,国内一些省市已经将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写进地方性法规。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4米的儿童不得乘坐前排座椅。4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小型轿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是客运出租汽车除外。” 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应当安排其在后排座位就坐;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我市立法推动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这些关于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均是地方性法规中的一个条款,要么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要么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们将会密切关注此类立法项目,只要能与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相关联,一定考虑将其作为立法条款写入其中。

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今后的立法工作。

 

2016年6月28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A(2016)179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郭素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力推进社区养老服务的议案”已收悉。现就其中关于“加快社区养老相关法规的修订”的建议答复如下:

 老龄化是我国发展必须直面的严峻现实问题。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指出,2020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意见》中明确提出中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我市养老保障体系仍不够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在居家养老中的依托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各类居家养老的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机构养老服务质量和标准有待进一步规范,确有必要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家庭、社区、机构、单位等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居家养老、社区照料、机构养老等加以规范和完善。加强顶层设计、注重制度建设、走法治化道路,是解决好“中国式养老”问题的关键所在。

 近几年,一些国内省市先后出台养老服务条例,如2014年12月出台的《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5年1月出台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12月出台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12月出台的《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这些条例涵盖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扶持和优惠政策等综合内容,为未来我市养老服务立法提供了良好借鉴。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需要扎实开展前期调研、论证、起草、申报并确定立法计划、审查修改、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政府审议、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等系列工作。每年9月左右市政府将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市民政局一旦提出关于养老服务的立法建议项目,市政府法制办将积极给予支持,推动立法进程。

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今后的立法工作。

 

2016年6月28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A(2016)88号议案的答复

 

张淑云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和其他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黑摩的治理 净化道路客运环境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火车站、地铁口、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更是牵动着每一位市民的心,道路交通拥堵与事故频发已成为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黑摩的横行、随意停车、胡乱拉客载客无疑使道路交通雪上加霜。随着我市电动自行车载有量的飞速发展,因黑摩的引起的交通事故和各种纠纷日益突显,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率,强化黑摩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纳入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目前,市政府法制办已按照立法程序组织法律专家咨询团进行了专家论证和评估,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会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拟将对黑摩的管理规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及处罚措施,明确查处电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这一违法行为的责任部门,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将会给黑摩的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黑摩的治理及道路交通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6年6月28日

 

对市十四人大三次会议A(2016)120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魏宁娣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郑东新区CBD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郑东新区CBD区域作为郑州现代都市形象的窗口核心区,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行精细化管理措施,提升城市整体品位,是非常必要的。2015年5月,市政府为加强对郑东新区龙湖水域的管理,促进发挥龙湖水域的综合生态和休闲功能,公布实施了《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这也是我市首次由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起草单位的政府规章项目,有效解决了龙水水域的行政执法体制和对龙湖的管理保护措施等实际问题。

2015年10月,市政府法制办参加了郑东新区管委会组织的《郑东新区CBD区域综合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座谈论证会,对讨论稿的发文形式和具体条款提出了建议。下一步,市政府法制办将积极与郑东新区管委会法制办沟通,推进《郑东新区CBD区域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程序。如果要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提供法制指导和帮助。按照政府立法工作惯例,市政府将在每年的9月份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如果要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制定该规定,郑东新区管委会可按《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要求,组织申报政府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办届时将认真做好政府立法方面的指导和统筹,争取将该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加快推进制定《郑东新区CBD区域综合管理暂行规定》,为郑东新区CBD区域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指导我们的工作。

 

2016年6月28 日  


对市十四人大三次会议A(2016)123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树森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绩。相对而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显得有些滞后,确实有必要结合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出台《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过地方立法途径,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和固定,同时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科学设定法律制度,依法推行保护措施。

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编制全市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时,将《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细则》纳入计划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郑政文〔2016〕29号)已于5月16日印发实施,通知中确定将《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细则》确定为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由市文广新局作为责任单位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于5月20日组织召开了全市2016年度政府立法工作会议,对如何推进实施规章制定计划作了安排部署,其中对包括《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细则》在内的调研项目的推进工作提出了要求。下一步,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要求,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积极争取将《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早日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指导我们的工作。

 

2016年6月28 日


对市十四人大三次会议A(2016)106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马卫东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改革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于调控土地市场供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我市城镇化进程中拆迁改造方面出现的种种问题,对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改革提出了迫切需求。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有关要求,确实很有必要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操作程序、融资开发渠道等问题,通过设定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为深入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下一步,市政府法制办将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对接,深入开展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调研论证,研究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争取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按程序提出土地管理修法方面的立法建议,促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指导我们的工作。

 

2016年6月28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